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作为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应当以书面形式来确定,因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因此我们也建议在协议中约定好纠纷发生后的管辖。如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也应当注意约定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般来说应当约定基层法院来管辖,所谓基层法院就是区(县)级别的法院。

如果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管辖的法院,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普通公民,那么被告住所地为其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来确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其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理解为其实际经营地。但是,我们建议向其登记注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不仅减轻了当事人举证实际经营地的证明责任,而且也使得立案方便简单。
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履行地的确定。履行地如果双方有约定则根据约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从本质上来讲相当于是加工承揽合同,其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等。因此其履行地应为设计一方的工作场地。所以可以向设计一方所在的工作场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我们是设计人,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纠纷的,我们是可以在我们当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能够给自身节约大量的诉讼成本,免去了往来差旅的劳顿和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