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中合理的利息能够扣除。那合理的标准是多少呢?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也就是说,你要在首次支付利息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利率合理化的证明。什么叫利率合理化证明呢?比如你家14%的利率,你得在本省找到任何一家金融单位借钱的利率能够作为利率合理化证明,不超他家的就可以。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财务公司。其实,总局出这个文件非常不便于征管,你让企业去找别的单位的贷款利率,企业哪知道别的单位的贷款利率啊,甚至有的税务局左到什么程度呢,要求企业提供金融机构盖公章的证明。我又没有借他的钱他会给我盖公章吗?一般是不会的。一般来说,企业就在网上找信托计划的募集公告,因为信托利率一般比较高。但无论如何,这样一个证明给我们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虽然目前民间借贷利息扣除的部分问题已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但是具体措施尚不明确,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化的不断进步,相关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明确和细致,敬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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