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三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可谓在借贷领域投下一颗“重磅炸弹”,在企业间借贷方面,借贷行为会被有条件的认可。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几十年来,民间借贷的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改革开放、特别是1993年之后,借贷的主体逐渐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然而,我国法律此前一直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认定企业间借贷无效,这一规定显然已不适用于当前经济形势。
《规定》提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可见,从定义上便放开了对企业间借贷的限制。不过,《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是给予有条件的认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允许企业之间融资并非放任自流
“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杜万华说,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为此,《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酸甜法务提醒您,随着我国在经济领域法制化的不断健全,将会再次助力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酸甜法务作为专业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解答的专业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律师预约:187 6977 8898 张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