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资股东”兼“全职骨干”重合身份=“全能合伙人”
此种模式,是出钱者和出力者重合的一种合伙人机制,也是最常见的一种。
假如有三个人一起创业,是这三个人就要既出资、又出力。
有利方面:团队成员一开始就全身心投入,没有其它身份(比如在其它公司兼职)的事情干扰,同时又出了钱,易于团结一致看目标,凝聚力比较强。这种模式,是最有力量的一种。
不利方面:可能受制于资金,半途夭折。比如,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该团队研发的项目已经在技术上具备了推向市场的条件,但因为缺少资金不能完成市场实验、不能产生客户规模,因此而无法获得新的融资,不得不终止事业,合伙人团队被动解散。要清楚,资本市场是非常看重“看得见的市场”的,也就是没有投放市场、得不到市场验证的项目,即使是天使投资也很小心。如果天使投资愿意投资,也会分走公司的大股份,创始合伙人的未来利益会缩水。

这种模式的合伙人,须把控三点要害:
(1)股权要清晰
A.大股东只有一个,此人一般是操盘人,也是负责经营操盘运营的人,一般是未来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二者兼任。因为这个人的责任最大,成为大股东是必要的。
B.技术骨干和营销骨干(或者还有其他骨干),分别持有少于大股东的相等股权。(注:操盘人、技术人、营销人的出资比例可以是一样的,但持股比例只有一个是最大的,一般是操盘人占大股)
C.预留增资股份。最少不少于20%,最多是没有限制的,这要视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和所需要的资金有多大。
D.警惕股权平分。合伙人的股份如果是平分的,表面上看起来是有福同享的兄弟团,但留下了后患。比如,在股东会议需要决策大事,要么可能出现股东各持已见久议无果,要么可能出现两人挤兑另一个人的问题。因此,无论如何,大股东只有一个,而且任何两个人相加的股份不超过大股东。(两个人联手很容易,三个人联手不容易,即使桃园三结义也只有一个大股东)
(2)分工要明确
任何创业者,都是因为某个事业而形成的合伙人关系,不能起到骨干作用的人不可以成为合伙人。除了必须是骨干外,还要有明确的分工。一般情况下,合伙人至少要有三种分工。
A.公司操作手。负责公司运营的设计和领导执行,包括但不止于融资、试验、投放市场、内部运营管理,是未来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B.技术负责人。负责公司产品的研发、试验、制造、调试、升级。拿一个餐饮公司来看,就是厨师长。
C.营销负责人。负责市场开发、销售业务。
D.保障性工作在创业之初不需要专人负责,如财务、行政、人资,可以由以上三种骨干兼任,但也要明确到具体人。(说明:假如是金融业的合伙人公司,技术负责人本身就应该是金融专家,这和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是两码事)
(3)目标要共识
“合伙人”最重要、最可贵、最能凝聚能量的原因是“目标一致的行动人”。因此,目标一定要一致,这需要在方向上的大问题上要达成共识再行动,并且要做好“大事时时共识”的思想准备。

酸甜法务作为专业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解答的专业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律师预约:178 6517 0318 张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