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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刑!但高考作弊的话需要判刑吗?

作弊入刑!但高考作弊的话需要判刑吗? 酸甜法务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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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内各大媒体发布有关高考的新闻,将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读为“作弊入刑”。但是,作为一名普通考生,在高考过程中作弊,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呢?

2018年高考将于本月7日至8日完成。在此之前,各地纷纷想办法提升考场作弊防控系统,启动“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增加监考力量、严禁带手表入考场等等。多年来,我国一直重拳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然而作弊之风却始终没能得到根本遏制。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规定,本修正案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国内各大媒体发布有关高考的新闻,将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读为“作弊入刑”。但是,作为一名普通考生,在高考过程中作弊,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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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弊入刑”严格意义上说并非完全正确的概念,从法律的严谨角度上讲,应当解读为“组织作弊入刑”。

在我国之前的刑法中,仅仅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泄漏国家秘密罪”;这些罪名所包含的犯罪主体或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为间谍器材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为保密期间窃取,刺探,收买等获得国家秘密的人员,而在以往国家组织的考试中常常出现的考场内枪手带出答案,场外组织者发布答案的情形,此前的刑法对这些人员往往无特定的罪名来定罪量刑,因此,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组织作弊者作为犯罪的主体,纳入到组织作弊罪中来。这就是新修正案立法的真正意图。

广大媒体将这一条款所包括的主体解读为包含广大考生在内所有与考试作弊有关的人员是不恰当的。首先来讲,作弊与组织作弊本身就是两个概念,作弊是考生自身携带的答案或者利用别人提供的答案来答题,而组织作弊是指对人员、通讯器材、通信方式作周密的计划、分工;作弊的主体有可能是广大考生,组织作弊的主体有可能是广大考生,有可能是非考生,如果按照媒体的解读,只要是作了弊的考生,都将是刑法要处罚的对象,这样将会造成刑罚范围的过分扩大甚至被滥用。

从立法目的上讲,刑法力图保护的是良好的考场秩序,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任何破坏上述法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组织作弊者恰巧就破坏了这一法益,也正式刑法所要处罚的对象,但是作弊者九不一样了,虽然他也构成违反考场秩序,破坏公平公正,但他只要是未与外界结窜作弊,其造成的不利影响限定在特定范围内的,则只需给予警告,或取消成绩,取消考试资格等方式进行纪律处罚,至少无须负刑事责任。

虽然多数人对作弊入刑的理解有所偏差,但是作为考生,还是希望大家要保有道德和纪律的底线,用高考才测试自己的真本领,用实力来赢得别人的鲜花和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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