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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注意事项 酸甜法务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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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或反担保,通过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或反担保,通过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或担保人”)等进行的融资活动。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有限公司股权主要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主要由《担保法》、《物权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来共同调整。

 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即“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007年10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之后,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二、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时,未要求出质人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与《担保法》的规定有差距:《担保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法院查封股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四、被法院查封的股权不得转让、不得分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五、增资扩股后,质权人应按原出资额相应作权利缩减。 

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故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

质权人应以增资扩股后原股权对应出资额相应的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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