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申请执行人滕XX因家庭装潢合同纠纷,起诉南京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案经审理,法院判决南京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赔偿滕XX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余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南京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滕XX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法院立案执行后,2002年10月25日以被执行人南京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2007年2月10日滕XX申请变更王XX、郑XX为被申请执行人,滕XX聘请本律师为其代理人。
酸甜法务观点:
滕XX的申请应予支持。理由如下:企业法人应以其所有的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终止后,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本案中,南京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被注销前,应当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二被申请人作为南京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已到位的情况下,对南京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作为公司的股东,二被申请人在决定注销公司时应当负有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义务。二被申请人虽然作出清算报告,但对法院判决确定的本案中的债务并未进行清理,反而在明知公司有本案债务的情况下,在清算报告中作出按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承诺,此承诺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已作为一种公示方式,此承诺对申请执行人具有法律效力,二被申请人亦应受该承诺约束,故南京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是所负债务应当由二被申请人按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裁决:
2007年5月10日,玄武法院裁定,变更王XX、郑XX为被执行人。王XX、郑XX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
如果您对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尚有疑问,可以与我们酸甜法务进行联系,我们将安排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酸甜法务作为专业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解答的专业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律师预约:187 6977 8898 张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