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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上)

2018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上) 酸甜法务
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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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一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当事人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

案例一

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苹果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某写字楼内开展维修苹果相关商品的业务。当事人在写字楼一层门口摆放“A座1013室预约维修苹果产品”易拉宝指示牌,店门口摆放“苹果预约维修1013”易拉宝指示牌,店内标有“Applθ客户维修服务”字样,柜台玻璃上贴有带白色苹果图形的支付宝、微信支付二维码及公众号二维码。支付二维码扫描后显示苹果图形及“付款给Apple”“苹果维修中心”字样。公众号二维码扫描后显示“售后维修中心”的名称及图形,微信号显示为“Apple-shouh”,介绍中有“作为Apple维修服务商”的字样。店内使用带有“苹果客户服务中心”字样的POS机签购单。当事人通过高德地图自设点位,将自己经营位置点设为唯一的“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即消费者通过高德地图搜索“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地图显示有且仅有当事人一个位置点。该地点位置为当事人股东陈某通过高德软件公司的用户反馈系统上报。

另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间,苹果公司正规的授权维修

商北京立兴创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简称“立兴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8层南办803经营,后因业务需要搬离。当事人在原合法授权维修商立兴公司搬走后,使用“直信立兴”为字号并从事同类服务行为,主观存在利用原立兴公司商业影响的故意。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没有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店内装潢、宣传牌、二维码、POS机签购单上使用“苹果”字样和图形商标,使自身的维修服务与苹果商标产生关联,并利用高德地图设置位置点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被多次投诉举报仍不悔改并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当事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危害巨大。当事人使用“苹果”字样及图形商标、“APPLE”及“Applθ”字样从事经营活动期间,违法经营额为181.5896万元。

2018年8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07.948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保护涉外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商标侵权案。当事人以豪华商圈的高档写字楼、购物中心为掩护,将“苹果”及“APPLE”等注册商标变形使用,制造自己是苹果授权专修店的

假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执法部门及时立案查处,定性准确,过罚相当,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体现出我国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政策。

案例二

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英国国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原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英国国旗作为商标使用,涉嫌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原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起,经我国台湾龙巧国际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在“咖啡馆”等服务中使用第21621450号、第21388082号、第21388149号以及第10904562号等注册商标,从事奶茶经营业务。当事人为了将使用“精典泰迪的奶茶铺”等的商标产品包装成来自英国的产品,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感,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在第21388082号和第21388149号商标中的设计上添加英国国旗,并在办公招商、门店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当事人还自行设计制作带有英国国旗商标的招商加盟网页和相关文字说明,开展网上招商加盟业务。至案发时,当事人已与他人合作在核心商业街区开设3家连锁店,经营额共计454.1万元。

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1.7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当事人擅自在店铺、网页等多处使用带有英国国旗的商标和文字说明,试图将其商品包装成所谓外国品牌,使消费者对品牌来源产生误认,给加盟者造成经济损失。执法人员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固定网络证据,有效实施精准监管,实施线上线下同步打击。该案的查处落实了“净化”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三

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鬼冢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9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木樨园特别特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的经营点销售的运动鞋涉嫌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Tiger”等系列商标专用权,供货商为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宏源利得公司与泉州艾诗克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艾诗克诗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代理销售亚瑟斯虎牌运动鞋。上述运动鞋鞋舌带有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6936142号商标近似;部分鞋外侧带有的变形井字图形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张自己不知道涉案品牌鞋是侵权商品,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免除责任。执法人员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比对,发现当事人与艾诗克诗公司存在重大关联,股东之间交叉任职,且艾诗克诗公司曾申请注册与权利人“鬼冢虎”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应知情形,不能免除责任。

经查,当事人将亚瑟斯虎品牌鞋提供给15个经营主体对外销售,共收取货款6144646.64元。上述15个经营主体及当事人库存16277双鞋。按照当事人已售出鞋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每双307.80元计算,上述库存鞋共价值5010060.60元,违法经营额达11154707.24元。丰台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鞋6687双,并处罚款55773536.2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原北京市工商系统20年来查办的涉案金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件,被中央电视台等90余家媒体报道,产生重大影响。办案机关以检查终端销售商为切入点,深入追查侵权商品来源,除对销售商和经销商的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外,还在案后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生产商所

在地执法监管部门,体现出商标行政保护全链条打击侵权行为的特点。该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深圳市新丽手袋有限公司侵犯美团外卖”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接到美团点评公司(商事主体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某网店在网上销售假冒美团商标的外卖箱。

经查,大量销售侵犯“美团外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卖箱的主要是名为“食客送外卖箱送餐箱保温箱厂”和“吉食送”的两家网店,负责人分别为彭某和谢某。执法人员对这两家网店的商品流通进行关联倒查,最终定位假货均来源于深圳市新丽手袋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某。涉案侵权产品流向显示,上述侵权产品还通过笛梵小窝大区店等4家网店出售,这4家网店负责人分别为李某、彭某、孙某(后两家网店负责人)。这3名人员与主要违法行为人来自同一地,应为亲属或老乡。办案人员认为,该案为团伙违法,彭某与谢某为主要策划经营者,深圳市新丽手袋有限公司为侵权产品的生产窝点,侵权产品生产后通过涉案人员开设的网店销售。

综合前期调取的销售记录证据及现场摸排掌握的涉嫌违法团伙的人员架构、窝点情况等关键信息,2018年1月11日,深圳市市场稽查

局网络稽查处联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侦支队、深圳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控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员4名,生产工人近40人,发现一大批涉嫌侵犯“美团外卖”“饿了么”“蜂鸟”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卖箱,并在印刷车间发现25个印刷模具及一批已经印刷的商标标签半成品,经鉴别均为侵权假冒商品。面对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合同、授权生产协议、产品商标注册证等文件材料,执法人员一一辨认,确认其皆为授权过期,或协议超范围,或为授权单位与商标持有单位不一致。执法人员仔细对比核查,确认涉案公司存在超额生产及私下销售行为。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3448个外卖箱、25副商标印刷模具及商标半成品予以查封扣押。主要犯罪嫌疑人彭某、谢某等4人被公安部门依法刑拘。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鉴于涉案商品合计违法案值达702万元,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侦办。2018年2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彭某等3人法核准批捕,谢某因在哺乳期,予以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网络外卖行业兴起背景下的新领域商标侵权案件。通过办案人员缜密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排查过程,从终端销售网点开始,逐步摸

查生产源头和违法事实,全面查清了上下游产销链条,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将整个造假团伙连根拔起,实现了较高的治理成效。

案例五

成某侵犯“阿迪达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通州区十总镇298号仓库内存放大量侵权假冒知名品牌运动鞋。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成某通过某微信群购入大量侵权假冒“阿迪达斯”“耐克”“newbalance”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拖鞋),存放于298号仓库内,并通过常熟多家门店以及网店销售。因案值较大且当事人极不配合,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联合开展行动,三方及时控制现场,对涉案场所全面检查,第一时间固定网络销售台账资料,同时与常熟市公安局同步开展突击检查,查获侵犯“阿迪达斯”“耐克”“newbalance”“JORDAN”“BALENCIAGA”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拖鞋)70种型号2400双,涉案金额逾200万元。由于侵权商品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2018年8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常熟市公安局。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众多国际知名品牌,案值高,社会影响大,是一起重大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在通州设有仓库,在常熟设有多家门店且从事网络销售,由于案情复杂且涉案人员极不配合,案件查办难度极大。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启动协作办案机制,开展异地联动执法和部门协作办案,一举端掉该售假窝点。该案充分体现了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区域协作的成果,有力维护了相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转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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