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混同的,而且,《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制度,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约定的基础上的,任何一方一般都不允许进行财产分割,所以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此案件。夫妻共同财产是在法律层面上最为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不分份额的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近年来,有的法院尝试以“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为案由,处理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权的纠纷。如某法院审理的荀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案,荀某与李某结婚20余年,财产皆由李某掌管。后李某独自到外地,不照管荀某,荀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为此荀某起诉要求使用由李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的一半。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对该款享有同等的权利,现荀某没有生活来源,李某独占存款,剥夺了荀某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判决李某持有的与荀某共同所有的存款1.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日内分给荀某8000元,由荀某自主支配。

该案以这个案由立案处理是符合民法中公平原则精神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此外,物权法也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
所以,夫妻双方在没离婚时,在遇到特殊情况和有重大理由时,是可以分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