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二)》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直接按普通债务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也就是说,双方对于劳动报酬发生之事实、劳动报酬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支付的原因、劳动合同效力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争议。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下,劳动者才可以以普通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
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发出支付令。因此,对于符合前述条件的劳动者,不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还可以选择优先申请支付令。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报酬问题也作了程序性规定。该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协议指的是在该法第10条列举的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支付,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调解组织”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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