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关系的情形大量存在。在此种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即成为可能。虽然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的形式要求,但是我国《劳动法》仍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该项规定,实际上就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也就是对于劳动关系实质上的认定。

酸甜法务提醒您:提供劳动与接受劳动之间的关系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即产生与一般劳动关系相同的法律后果,双方之间即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是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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