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王某自2004年10月份起在华润超市处工作,自2010年7月30日起转岗为见习组长,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以季度为核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013年6月16日因公司长期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长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接触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失业赔偿金。
那么,这种情况下, 劳动者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抱着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