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否产生纠纷,律所或保荐代表人均需要确定真实的股权代持情况。

一方面可以通过查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协议并向双方确认,另一方面通过查明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益来判断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其中,如果代持关系成立之时,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没有签署委托持股协议,那么由显名股东出具《关于所持股权实际归属情况的说明》,可以有效明确股权的实际归属,并声明自己对代持的股权并无异议。
另外,对公司实际出资,是股东资格形成的基础。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资金从哪儿来,来源是否合法;二是资金是借贷资金还是自有资金,隐名股东出资的资金是借贷资金,那么就需要借款人确认,明确借款人对代持股权不存在争议或权利主张。
相对的,如果显名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益,则会形成对代持关系的最大否定。比如股权代持期间,企业实施分红的实际受益人是否为隐名股东;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及签署是否有隐名股东授权;显名股东是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投入资产、设备、资金或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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