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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300万年终奖在公司破产后被判返还,为什么?

公司高管300万年终奖在公司破产后被判返还,为什么? 酸甜法务
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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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具有忠实勤勉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大量的董事高管利用其手中的职权,通过虚列工资、高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具有忠实勤勉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大量的董事高管利用其手中的职权,通过虚列工资、高列公司、提高年终奖、截取公司业务收入,享受公司福利等多种方式,从公司套取资金和财产。其实该种侵害公司资金和财产的行为也严重损害了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陷入破产困境时,管理人有权要求董监高将这些非法取得的资产予以返还。本文将通过7则案例给大家展示管理人是如何追收董事高管的非正常收入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所获得的非正常的奖金、工资、提成以及福利等收入和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当追回。管理人行使该项追回权利,不同于行使撤销权,不受一年以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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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8日,A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制定京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破产案件受理后,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认定,A公司销售总经理周某某2015年的年收入为458500元。2015年2月17日,A公司董事长许某某为奖励周某某,以个人借款的名义通过公司账户向周某某账户转账300万元红包,但转账用途注明为“借款”。管理人以300万的奖金属于许某某、周某某利用高管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取得非正常收入为由,诉请返还;周某某则表示该笔300万的收入,属于其多年来完成销售业绩所获得的提成,拒绝返还。本案经湖州中院审查,以300万元的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为由,判令周汉良予以返还。

败诉原因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某某获取的300万的奖金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本案法官认为,该笔300万元的收入属于非法获得收入和财产,应当返还给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该笔300万元的款项,作为董事长代表公司奖励给周某某的资金,属于公司财产;第二,董事长徐某某处置如此大金额的资金,既没有经过股东会的决议也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决议,程序违法;第三,从周某某个人的收入上看,周某某的年薪为48.5万元,虽然每年会有数量不等的红包奖励,但是从没有300万之多,故该笔资金并不属于周某某的正常收入。鉴于此,依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因此,周某某所获得的300万元的奖励应当返还给公司。

经验总结

一、对于管理人来讲,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对董事、监事、高管的非正常收入进行追收,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破产财产。管理人可以尝试将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有董事、监事、高管的名单都列举出来,然后按照时间顺序,逐笔梳理公司与董监高之间的资金往来,将所有涉嫌侵占公司资金和财产的非正常收入都整理出来,要求董监高进行返还,必要时可以提起追收非正常收入之诉。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管等公司人员来讲,务必要做到忠实勤勉,不侵占公司的财产和资金,若确需在公司获取大额资金务必要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通过,并说明获取该笔收入的事实和理由,并留存必要的证据,以免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而被追回。

法律规定

《破产法》

36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公司法》

148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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