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向书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是磋商性文件还是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
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的意向书,即使载明内容以本约为准,也应当定性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签订本约,预约合同效力即因签订本约义务已履行完毕而终止。
相关案情
2012年10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意向书》,约定:A公司向B公司转让其所持A矿业公司51%股权,总价8.466亿元。付款方式:2012年11月30日,B公司支付3亿元预付款;在意向书签署之日起45日内完成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的签署,并签署当日支付1.233亿元;工商注册变更后支付余款4.233亿元,意向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同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一》,约定:《意向书》仅作为双方合作意向,其最终的履行,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依据,意向书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悖之处,以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书为准。2013年4月13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转让A矿业公司51%股权,转让价款为8.466亿元等内容,并确认B公司已于2012年10月底前向A公司支付了1亿元。2013年4月15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二》,内容为:2013年4月13日版《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构成对对方的制约,均承诺不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要求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后,双方未再另行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B公司要求返还1亿元预付款及利息;A公司则称双方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要求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不同意返还并支付利息。后,B公司诉至法院。
安徽高院认为:《意向书》为意向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A公司返还1亿元预付款及利息。A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二审认为:《意向书》为预约合同,但随着2013年4月13日版《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而效力终止,维持原判。
原因分析
本案的《意向书》是预约合同。《意向书》约定在签署之日起45日内,双方完成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的签署。且双方同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中约定,该意向书仅作为合作意向,其最终的履行,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依据,故该意向书为预约合同。
《意向书》作为预约,其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订立本约。《意向书》签订后,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履行了《意向书》约定的签订本约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91条第1项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据此,应当认定本案中《意向书》的效力已经终止。
之后双方依据意向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又因《谅解备忘录》而解除。此后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A公司收取的1亿元预付款不再有合同依据,故而应当返还。
实务总结
意向书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法律性质也呈多样化,可能是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如果只是磋商性文件,则一般无法律约束力;如果构成预约合同,若违反则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本约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性质和效力,应从约定形式是否典型、内容是否确定以及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出发,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审查认定。如标的、数量不确定,缺少当事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磋商性文件。所以签订该类文件务必谨慎,根据自己的交易目的,合理设置合同条款,选择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一、只想表达交易意愿,促进下一步协商,可以明确载明该意向书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不要在文件中明确在某一确定日期签订正式协议,进而将法律性质锁定为磋商性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文件。
二、拟确定已谈妥的交易条件,但又对某些合同条款不能确定,建议在意向书中明确在某一具体日期签订正式合同,并约定在已确定的交易条件的基础上签订正式协议。为能够依据新情况制定新条款,双方可约定以正式签订的本约合同为准,进而将法律性质锁定为预约合同。
三、合同条款都已谈妥,没有必要再以意向书作为合同名称,可直接命名为某某合同,以免发生歧义。合同中对合同标的、对价、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进而将法律性质锁定为本约合同。
四、意向书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及争议解决等程序性条款,无论是法律性质被定为磋商性文件还是预约合同,对于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重大交易事项的意向性文书也需谨慎,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把关。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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