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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向银行投诉导致银行拒贷,其他股东可否要求小股东赔偿损失?

小股东向银行投诉导致银行拒贷,其他股东可否要求小股东赔偿损失? 酸甜法务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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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法第二十条所称“滥用股东权利”具体指何种情形?在股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里,如何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滥用股

公司法第二十条所称“滥用股东权利”具体指何种情形?在股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里,如何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的界限呢?

小股东向金融机构举报,造成公司贷款利益受损,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呢?

某股东所实施的行为虽造成了公司的财产损害,但其他股东无证据证明该行为直接侵犯其他股东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的,其他股东要求该股东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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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C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83%和2%的股份。因经营事务上的分歧,双方冲突愈演愈烈。2016年末,正当A公司向三亚建行申请融资贷款时,C公司向银行投诉“公司内部股东存在分歧”之事项,三亚建行最终未批准该贷款。后迫于财务压力,A公司只得向海南银行申请贷款,利率为8%,较原三亚建行的贷款利率5.7%高出2.3%。B公司则认为C公司的投诉行为已经构成公司法第二十条中“滥用股东权利”“侵犯其他股东权利”的情形,遂将C公司起诉至海南三亚中院。三亚中院一审认为,C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损害的是A公司和股东B公司的股东权益,因此,应赔偿B公司损失,赔偿金额为A公司为此多支出的贷款利息的83%(B公司所占股权比例)。C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海南高院二审认为,C公司的行为可能会对A公司贷款产生影响,但无证据证明C公司的行为直接侵犯了B公司的股东权利或其他财产权益,B公司无权直接起诉C公司。故撤销原判、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本案B公司所主张的事实看,C公司的行为可能会对A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无证据证明C公司的行为直接侵犯了B公司上述法定的股东权利或其他财产权益。因此,C公司的行为如构成侵权,也是侵犯了A公司的权利。作为股东的三亚B公司请求判令C公司对A书苑公司造成的损失直接赔偿给三亚B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从三亚B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来看,本案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不同,属于股东直接诉讼,诉讼利益归于三亚B公司。因此,本案实际上争议的焦点是C公司向有关金融机构投诉等行为是否侵犯了三亚B公司的权利,三亚B公司能否就A书苑公司因C公司的投诉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失直接请求赔偿给三亚B公司。

三亚B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 确认C公司滥用小股东权利,向有关金融机构投诉等行为构成侵权;2. C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三亚B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7,171,582.87元。主要理由是由于C公司向有关金融机构投诉等行为,导致A书苑公司另行高息贷款,三亚B公司因此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本案中,向建行三亚分行申请贷款的是A书苑公司,关于本案所涉损失的计算,一审法院亦是依据A书苑公司可能获得建行三亚分行的贷款数额、利率及其实际向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公司借款的利息差来确认A书苑公司损失的数额的。一审法院首先是认定了C公司的行为给A书苑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规定,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有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等。从本案三亚B公司所主张的事实看,C公司的行为可能会对A书苑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无证据证明C公司的行为直接侵犯了三亚B公司上述法定的股东权利或其他财产权益。因此,本院认为,即使A书苑公司因未能获得建行三亚分行贷款而遭受了损失,该损失也是A书苑公司的实际损失,C公司的行为如构成侵权,也是侵犯了A书苑公司的权利,而三亚B公司仅仅是A书苑公司的一名股东,A书苑公司的损失与其并无直接关联。

公司人格在法律上独立于股东,公司利益不等同于股东利益。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据此,股东只能依据其出资按照一定的程序获取公司利润分配,而不能直接获取公司的财产。本案中,如果C公司的行为造成A书苑公司的损失,亦应由A书苑公司主张权利,利益归属于A书苑公司。而作为股东的三亚B公司请求判令C公司对A书苑公司造成的损失直接赔偿给三亚B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三亚B公司主张C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权利、直接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验总结

一、股东间纠纷乃公司治理的常见现象,需保证斗争手段的“合法性”。

本期案例中,仅占股2%的小股东因通过向金融机构举报,导致公司丧失利率较低的银行贷款,某种程度上可理解为,该小股东成功地实施了一次对大股东的压迫行为,因为同样一笔公司的损失,对于占股83%的大股东而言比对于仅占股2%的小股东而言大得多得多。未来,大小股东之间发生分歧,小股东可考虑以此手段为谈判筹码,逼迫大股东接受其在公司治理中的若干请求。

但需注意要,该行为需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同时,仍需指出,关于C公司向银行投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海南高院并没有审理这一点。若A公司直接起诉C公司,则C公司是否担责的问题仍有待探讨。

二、股东行权不可“任性”,控股股东、实控人应保证公司治理合法合规。

正如本期案例另一方面所启示,滥用权利的股东可能因此承担责任,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言更是如此,为避免该项法律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公司治理合法合规,具体应做到:(1)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合格可控;(2)保证股东的表决权和知情权,定期召开股东会,避免使用不当手段,阻碍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等;(3)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应注意回避表决。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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