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看,国内的并购基金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框架,相反却具有很多灵活性和创新性。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企业转型升级的确开始探索“深水区”的创新路子。比如对“混合经济体制”的承认和肯定意味着更多的国企和民企之间的交易、合作、并购。大型国有企业的深度改革也提出了通过设立“资本运营公司”实现新的管控模式、激励机制等。并购基金其实是目前产业结构调整、产权优化过程的多种手段之一。按西方近二十年的操作实践来看,并购基金(Buyout Fund)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用于并购企业并且获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并购基金通常能控制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主要席位,对公司发展战略有绝对的影响力。同时,绝大多数情况下并购基金的运作方式是把上市企业通过退市后重组、改善、提升,再二次上市或出售给其它更适合管理和运营的企业,最终使投资者获得丰厚的财务收益。从历史数据看,国际上的并购基金一般从投入到退出要5到10年时间,可接受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在30%左右,如果用“现金回报倍数”(Cash-On-Cash, COC),一般在2倍到5倍之间。
我认为今天中国国内讲的“并购基金”和西方通行多年的并购基金概念不完全等同。目前来看,国内的并购基金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框架,相反却具有很多灵活性和创新性,比如不一定需要获得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而只是参股,不一定退市整改而可以延续旧壳的运行持续注入新资产或新业务得到股价提升。近期上海盛大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分别买进上海市国有上市公司新世界和上海城投控股大量股份,并均成为各自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东方创业与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一期目标30亿元的海通并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诸如此类的“并购基金”实际上和国际上通行的并购基金概念还是有区别的,严格讲是参股重组的私募股权基金。前不久,中国工信部的苗长兴副司长指出,“并购基金是发达国家行业进行并购重组的主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并购基金,资本市场的作用也没有发挥,税收负担重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民营企业反映取得融资和贷款较难。”
国际上企业并购在过去的一百年里经历了六轮并购大潮。但并购基金只有在20世纪80年代的第四轮并购潮中才开始大显身手。从1984到1989年是美国第四轮并购潮,其鲜明特点一是“恶意收购”的兴起和被接受,二是并购对象的规模史无前例的巨大,三是投资银行积极介入其中,四是大量使用债务融资。垃圾债券、杠杆收购(LBO)的概念正是在这段时间兴起,小公司吞并大企业的“蛇吞象”现象开始出现。大型的并购案主要集中在石油工业、医疗器械、航空业。第五轮并购潮始于1992年,20世纪90年代是美国战后经济扩张持续最长时间的年代,这轮并购潮的特点是超大并购交易(megamergers)和战略并购,主要在金融机构、通信公司、传媒公司中间展开。这期间的另一特点是国际并购交易的增多,比如欧洲、亚洲、中南美洲等。例如,印度的米塔尔(Mittal)通过一系列国际并购成为全球最大钢铁集团、塔塔集团(Tata Group)通过并购成为世界级汽车厂家、迪拜的港口世界集团(Ports World)以68亿美元成功并购半岛东方航运公司等。这一轮还包括中国的联想集团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部门。到第六轮并购潮(2003到2007年间)的时候,并购基金几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轮的并购潮是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主,通过低成本债务融资(高杠杆化)进行股权收购和重组。因为这期间房地产价格和股市都处于上升阶段,这为私人股权并购投资的退出创造了绝好的机遇。从一定程度上讲,今天的黑石集团、KKR、凯雷基金、贝恩资本等公司的成功,无一不是获益于大规模的并购投资活动。
穿插在过去世界范围六轮并购大潮的主线因素无非来自于三个方面:经济的、政策的和技术的进步。今天中国经济面临着速度放缓、结构调整、增长模式改变、互联网技术洗牌传统产业等一系列挑战和机遇,这都预示着企业并购活动将成为一个重要的、不可回避的工作。这和那些创投公司、风投基金把“并购”作为替代IPO退出策略的狭隘理解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游戏。
专业化的并购基金在盈利模式上至少有七种模式。
首先是“资本重置”获利。
并购基金可以通过资本注入降低企业负债,即实现资产负债表的重置,或叫资本结构调整(recapitalization)。去年中国钢铁行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升至70%,负债额达到1万亿元。有专家则建议钢企“不要借款,要想方设法让别人来投股权”。华菱钢铁今年希望继续创新尝试发展混合所有制,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有可能是产业基金。对于兼并重组和股权运作驾轻就熟的华菱,是湖南省内第一家把企业合并成集团的公司,目前引入世界第一大钢铁企业安赛乐米塔尔为战略投资者,并且投资了上游矿商FMG。并购基金的注入使负债累累的企业去杠杆化、大幅度降低债务成本,给予企业喘气、生存和休整的机会。这样的“资本重置”过程往往能帮助企业提升效益、获得资本市场更好的估值。
第二,“资产重组”获利于1+1>2或3-1>2。
并购基金可以参与企业的资产梳理、剥离、新增等一系列活动,给企业组建一个新的、被认可的资产组合,然后通过并购进行转让,以这种方式来实现收益。比如美国通用汽车,当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并购基金进去,通过各种方式打包重新再IPO或卖出。当年弘毅资本收购江苏的一家玻璃企业,再整合其他的六七家玻璃企业,然后打包为“中国玻璃”于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2005年内地仅有的两家红筹公司之一。中国玻璃法定股本7亿股,已扩大股本3.6亿股,IPO后首日市值为8亿元。弘毅投资拥有其中62.56%的股权。中国玻璃是弘毅投资的经典手笔。
第三,“改善运营”法。
很多时候并购基金不是单纯靠资本的注入来实现投资回报,而是通过指导和参与所投资企业的日常运营,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最终获得收益。这类盈利模式是国际并购基金中最常见的。通过引入新的CEO和高管团队、推动新的发展战略、提升运营效能等等,企业在两三年内经营业绩如果能实现大幅度改善,那无论是“二次上市”还是卖给下一个投资者或基金,这时的企业价值可能翻了几倍。当然,改善运营还可以通过大规模的横向并购形成“市场控制力”,比如中国建材集团通过并购实现水泥产业的“核心利润区”、降低恶性竞争;也可以通过上下游企业的“纵向并购”降低运营成本,比如煤炭企业进入发电行业、电商并购物流仓储企业等。
第四,通过“税负优化”获利。
一般来说,税前的债务成本比股权成本要低;如果债务利息成本又享受免税,那么这又降低了税后债务成本。因此,并购基金也可以人为地增大所投资企业的杠杆,以此获得税负优化。如果允许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那么这样组合起来的高杠杆和高折旧,通常会给并购后的企业带来可观的短期收益。当并购基金是实际的企业控制者的时候,分红政策也由并购基金说了算,那么连续几年的快速分红会给基金带来不错的回报!这类通过债务结构获利而不是通过经营业绩获利的所谓“分红重置法”(dividend recapitalization),时常受到媒体的批评。
第五,“借壳获利”法。
目前如果要收购一个香港主板上市公司的壳已经从前几年的一两亿港元上升到三四亿港元的价格。并购基金在收购上市公司“壳”后,通过不断往里注入自产或引入新的业务,拉升股价,在二级市场获利。在A股市场,这类借壳的行为主要发生在ST公司,用以帮助那些急于上市、盈利较好的企业。并购基金作为新公司的股权投资者可以采取“跟投”占股的策略,实现日后较高的二级市场回报。类似地,并购基金可以去收购一些资产,通过一系列“整合装饰”,未来可以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是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再变成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但是不一定构成反向并购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弘毅投资旗下在成功上市“中国玻璃”后,它对河北耀华玻璃的收购,曾经引发传言,弘毅投资有意将耀华包装后,转手卖给英国皮尔金顿公司(Pilkington)或日本板硝子玻璃有限公司(NSG)。
第六,“过程盈利”法。
因为任何一宗大型的并购案都会涉及到“交易结构设计”,这包括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换股、可以是带有“对赌”性质的付款条约;交易结构设计还包括了融资工具的选择。随着并购融资工具或者并购支付工具的增多,比如过桥贷款、定向可转债、认股权证,或者是垃圾债券,或者推行股票分级制度,未来并购重组有很多种组合的方式,这样并购基金在操作过程中能够通过不同的并购工具来实现收益增值或收益放大。
第七,“公司改制”获利法。
这是一个很具中国特色的并购基金获利方法,即通过并购基金的介入,打破原来“纯国有”或“纯家族”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更科学合理的董事会、公司治理系统、激励体系等,从源头上改变企业的行为方式和企业文化等,以期获得更佳的经营业绩回报。比如,弘毅资本近些年来大量并购或参股地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重组,目前仍旧持有新华保险、中复连众、快乐购物、耀华玻璃、石药集团等多家具有国企血统的企业。在美国,类似的做法来自一些被称为维权派(activist)的对冲基金经理。他们试图通过并购参股获得影响董事会的机会,进而从股票市场套现。这包括了Edward Lampert大举整合Kmart连锁店、Nelson Peltz 并购温蒂快餐店等,都迫使董事会更改战略和更换高管。类似地,卡尔·伊坎(Carl Icahn)抓住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合并的机会,通过二级市场收购持有了3%以上的股份,使自己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断地游说进行分拆或者重组,以期股价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以期公司的价值能够不断地释放或者是管理上能够得到提升,未来的股价能够走高,这也是并购基金的一种方式。近年来卡尔·伊坎还曾试图影响微软去收购雅虎,影响摩托罗拉变卖资产给谷歌。这些高声呼吁、批评管理层的对冲基金的基金经理们,都向资本市场释放了清晰的信号,即公司有被要约收购的可能,因此带来了二级市场股价上涨的现象。这些“激进分子”们则从中获利!
【逐条解读对赌协议里的18个致命陷阱】
当年,蒙牛VS摩根士丹利,蒙牛胜出,其高管最终获得价值高达数十亿元股票。反之,也有中国永乐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对赌,永乐最终输掉控制权,被国美收购。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
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18条,我们将逐条解析
1、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2、业绩赔偿公式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深圳某PE、VC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
此外,该律师还告诉记者,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很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3、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盈信瑞峰合伙人张峰认为“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张峰这样告诉理财周报(微信公众号money-week)记者。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方源资本合伙人赵辰宁认为“上市时间”的约定不能算是对赌,对赌只要指的是估值。但这种约定与业绩承诺一样,最常出现在投资协议中。
4、非财务业绩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标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5、关联交易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上述A公司的对赌协议中就有此条,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损失。不过,华南某PE机构人士表示,“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6、债权和债务
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
启明创投的投资经理毛圣博表示该条款是基本条款,基本每个投资协议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资人的钱去还债。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付总额×投资方持股比例
7、竞业限制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毛圣博告诉记者,“竞业限制”是100%要签订的条款。除了创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外,毛圣博还提醒另外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会要求创始人几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了,几年内不能做同业的事情,这是对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资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创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条款。
8、股权转让限制
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大家一起卖。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但创始人有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就是不想卖,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条款是领售权,会约定大部分股东如果同意卖是可以卖的。”毛圣博这样解释道。
但这里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
9、引进新投资者限制
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10、反稀释权
该条款是指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
“反稀释权”与“引进新投资者限制”相似。毛圣博表示,这条也是签订投资协议时的标准条款。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涉及股权变动的条款时,应审慎分析法律法规对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11、优先分红权
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12、优先购股权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13、优先清算权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前述A公司的PE、VC机构就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A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A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A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4、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15、强卖权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
强卖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16、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17、管理层对赌
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18、回购承诺
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股份回购公式:大股东支付的股份收购款项=(投资方认购公司股份的总投资金额-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补偿)×(1+投资天数/365×10%)-投资方已实际取得的公司分红
回购约定要注意的有两方面:
一是回购主体的选择。最高法在海富投资案中确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
另外,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否则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二是回购意味着PE、VC的投资基本上是无风险的。投资机构不仅有之前业绩承诺的保底,还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上述深圳PE、VC领域律师表示,“这种只享受权利、利益,有固定回报,但不承担风险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违约责任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上述A公司及其大股东同投资方签订的协议规定,若有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际投资额(股权认购款减去已补偿现金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上述深圳律师告诉记者,“既然认同并签订了对赌协议,公司就应该愿赌服输。但是当公司没钱,纠纷就出现了。”据悉,现在对簿公堂的案件,多数是因为公司大股东无钱支付赔偿或回购而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