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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吴晓灵: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键着力点

专题|吴晓灵: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键着力点 东方红资管
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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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为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女士2013年7月1日在“中欧陆家嘴

本文为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女士2013年7月1日在“中欧陆家嘴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成立仪式上的讲话。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能够来参加中欧陆家嘴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的启动仪式,在此我想简单介绍一下我们为什么和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来创办这样一个基金。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基础。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国际金融改革的三条主线之一,而这条主线的改革又是从三个层面上出发的。微观层面上,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原则得到了强化,各国推行巴塞尔III的力度有所加强。宏观层面上,各国正致力于研究如何建立一套用于防范系统性 风险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以应对机构同一行为导致的聚集风险或是宏观政策的缺失和偏颇风险。消费者层面上,各国意识到了消费者利益保护是金融业正面临的头等大事,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


第二,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保护的是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消费者,而非机构消费者或是投资经验丰富的合格投资者。从定义上来看,金融消费者即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包括机构和自然人。然而机构消费者一般具备资金实力聘请专业的金融、法律顾问来保障自身利益,一些高净值人士也在金融市场中身经百战,那么,势单力薄的自然人就成为了重点的保护对象。


第三,金融业是服务业,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是服务业发展的基石。此次 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是基于次级按揭贷款上的一系列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基于这些产品的信用互换产品,此类环环相扣的产品自身就蕴藏着大 量的风险,加之宏观政策由低利率转向高利率,直接刺破了大量金融泡沫,风险迅速蔓延至全球。如此设计复杂、杠杆加倍的金融产品,使得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的成倍增大。只有普通消费者的切实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金融服务业才能得以长久稳健的发展。


刚才我谈了一下为什么当前我们这么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原因。第二个问题我想谈一下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层面上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明确规定。我国至今尚未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做出明文规定,而美国早已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五项权利,即安全权、了解权、选择权、意见受尊重权和索赔权,英国另增加了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和监督权三项权利。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我国至少应将以下六项权利纳入法律法规中: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损害赔偿权和受教育权。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落实不力。纵然“一行三会”分别都成立了金 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也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了相关的条例之中,但市场上仍旧存在着不少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误导消费者、霸王条款、理赔程序繁琐、上市公司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情况。譬如,我国现今的信托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等就存在严重的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误导消费者问题,银行的信用取代了产品本身的信用,极大地掩盖了产品自带的风险信息。不仅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还远远不达标,金融界也缺乏统一的投诉渠道和有效的司法救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落实程度实则令人堪忧。


第三,消费者教育不到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无论是金融危机之前或是之后,许多金融机构为拓展自身业务都未能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实施到位,对投资者的教育工作也做得差强人意。特别是如今的理财产品,实质上多为公募产品,然而监管却并未按照公募的标准执行,多数自然人投资者也不了解资金池背后的资产池状况。就此,银监会颁发了剑指银行理财产品的“8号文”,要求标的产品必须和资金池一一对应,信息公开透明。此外,政府兜底的风险处置方式滋长了当今中国金融消费者的特殊风气:闭着眼睛买产品,挣钱则已,不挣钱则找政府。表面上看这是政府对老百姓的保护,实际则是对老百姓的不负责。中国要有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发展环境,必须让每个金融参与者都明确知晓产品背后的风险,并且能够承担自主投资决策的风险后果。故而,对投资者进行严格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权益的教育是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最后一部分,我们应该完善法制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我提几点建议。


第一,金融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以及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措施。今后五年应加快金融法律的修订,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及其保护措施。特别是在《证券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中,应当建立集团诉讼制度,由一些有社会责任心的人牵头保护众多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建立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监管的有效制衡机制。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稳健发展虽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却也存在短期的利益冲突。双峰监管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稳健经营,且消费者保护强调的是金融产品本身应对消费者利益起到保护作用,然而二者在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失去平衡。譬如,当今的金融产品设计多为了在低利率的环境下给金融机构创造利益,而非为解决融资需求、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两个根本目的。因而非常有必要建立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监管的有效制衡机制。在当今“一行三会”已然各自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格局下,监管机构短期内也不可能除去监管行业发展功能,故而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法是建立第三方的金融消费仲裁机构,通过民事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部分问题。


第三,鼓励消费者和金融机构运用仲裁和诉讼机制解决金融纠纷,培育社会法治意识。以政府兜底和机构私了的方式来处理金融产品纠纷,不仅掩盖了机构与消费者的过失,更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我们这次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除了搞研究报告和学术论坛以外,非常重要的一个就是进行最佳案例的评选,希望能够评选出一些对大家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例并进行公开,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案例教学。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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