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实守信是资本市场各主体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营之道。加强诚信建设可以从根本上提升资本市场各主体的核心竞争力。
证监会2012年9月1日发布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一部重要基础性法律制度,首次将诚信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创新建立专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
2014年9月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这次经修订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违法失信信息公开的手段、机制和渠道,为进一步全面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约束奠定了制度基础,是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国务院2014年6月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纲要明确要求各部门“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
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打造的全国统一“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启动运行,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普通投资者,都可依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地派出机构申请查询本人和他人的诚信信息。
让我们来认真学习一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部分条款: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显著误导公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应当教育和鼓励其成员以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成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等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对有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提高诚信水平。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前款规定机构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可将检查情况在行业和辖区内进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