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东方红汇利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02651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6年6月13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7年9月20日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2017年度第二次分红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东方红汇利债券 A |
东方红汇利债券 C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02651 |
002652 |
|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0366 |
1.0307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5,870,879.89 |
1,729,595.96 |
|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1 |
0.1 |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7年10月9日 |
除息日 |
2017年10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7年10月11日 |
分红对象 |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1)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2017年10月9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查询、赎回起始日:2017年10月11日。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
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查询了解本基金目前的分红设置状态;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不含2017年10月9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销售机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咨询方式
---- 登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fham.com。
---- 拨打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0808。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7日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东方红汇阳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02701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6年5月26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7年9月20日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2017年度第二次分红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东方红汇阳债券 A |
东方红汇阳债券 C |
东方红汇阳债券 Z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02701 |
002702 |
005008 |
|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0515 |
1.0456 |
1.0517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8,048,968.67 |
3,182,972.58 |
7,761.35 |
|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1 |
0.1 |
0.1 |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7年10月9日 |
除息日 |
2017年10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7年10月11日 |
分红对象 |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1)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2017年10月9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查询、赎回起始日:2017年10月11日。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
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查询了解本基金目前的分红设置状态;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不含2017年10月9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销售机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咨询方式
---- 登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fham.com。
---- 拨打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0808。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7日

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 |
||
基金主代码 |
002783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6 年 9 月 23 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7年9月20日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2017年度第一次分红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 A |
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C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02783 |
002784 |
|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0454 |
1.0410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43,878,555.76 |
5,585,063.11 |
|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2 |
0.2 |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7年10月9日 |
除息日 |
2017年10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7年10月11日 |
分红对象 |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1)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2017年10月9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查询、赎回起始日:2017年10月11日。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
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查询了解本基金目前的分红设置状态;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不含2017年10月9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销售机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咨询方式
---- 登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fham.com。
---- 拨打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0808。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7日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东方红领先精选混合 |
|
基金主代码 |
001202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5年4月17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招募说明书》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7年9月20日 |
|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170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59,530,044.08 |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1.20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2017年度第一次分红 |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7年10月9日 |
除息日 |
2017年10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7年10月11日 |
分红对象 |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1)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2017年10月9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查询、赎回起始日:2017年10月11日。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 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
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查询了解本基金目前的分红设置状态;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不含2017年10月9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销售机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咨询方式
---- 登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fham.com。
---- 拨打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0808。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7日
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01862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5 年 11月 2 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7年9月20日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2017年度第一次分红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 A |
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C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01862 |
001863 |
|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079 |
1.071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66,498,699.63 |
14,259,719.10 |
|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6 |
0.6 |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7年10月9日 |
除息日 |
2017年10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7年10月11日 |
分红对象 |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1)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2017年10月9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查询、赎回起始日:2017年10月11日。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
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查询了解本基金目前的分红设置状态;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不含2017年10月9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销售机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咨询方式
---- 登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fham.com。
---- 拨打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0808。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7日

东方红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东方红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东方红战略精选混合 |
||
基金主代码 |
003044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6 年 8 月 30 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东方红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7年9月20日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2017年度第一次分红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东方红战略精选混合A |
东方红战略精选混合C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03044 |
003045 |
|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0831 |
1.0783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71,331,649.84 |
7,739,347.57 |
|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5 |
0.5 |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7年10月9日 |
除息日 |
2017年10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7年10月11日 |
分红对象 |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1)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2017年10月9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查询、赎回起始日:2017年10月11日。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
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查询了解本基金目前的分红设置状态;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不含2017年10月9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销售机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咨询方式
---- 登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fham.com。
---- 拨打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0808。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7日
(请以我司官网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