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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资管·REITs | 一文读懂基础设施REITs扩募规则

国泰君安资管·REITs | 一文读懂基础设施REITs扩募规则 国泰海通资产管理订阅号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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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规解读




2022年4月15日,沪深交易所接连发布了基础设施REITs扩募规则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对基础设施REITs对新购入项目的业务全流程重要节点、扩募份额发售等关键事项均进行了规定,强调了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不得损害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因基础设施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带来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01

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要求是什么?


01

总体要求:

拟购入项目与当前持有项目

同一类型


指引要求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与基金当前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为同一类型。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强基金持续运作水平,同时相关变化不影响基金保持健全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当前项目的稳定运营。


02

基金要求:稳健运营满12个月


指引要求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基金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时投资运作稳健,运作时间原则上满12个月,基金运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财务审计等情况良好。


03

机构要求:

近期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指引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等参与机构应当符合相关相关规定要求且相关主体和/或现任主要负责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04

项目要求:

应符合首次发售的项目要求


指引要求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与首次发售要求一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价格应当公允,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958号文的规定,扩募有关项目申报工作也应符合958号文申报要求的相关规定。


05

资金要求:

来源包括留存收益、

对外借款或者扩募资金


指引明确基础设施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可单独或同时以留存收益、对外借款或者扩募资金等作为资金来源。


06

原始权益人要求:

应符合首次发售的

原始权益人要求


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其资质要求、自持份额比例及锁定期等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相关规定。



02

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扩募应履行哪些程序?


指引明确了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全流程环节,包括尽职调查、申报及审核、持有人大会审议(如需)、交易实施、扩募份额发售及申请上市(如需)。


表:交易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及扩募全流程




03

扩募的发售方式有哪些?


指引明确了扩募的三种发售方式,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售(包括向原持有人配售和公开扩募)或向不特定对象发售(简称定向扩募)。


向原持有人配售:应当向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人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公开扩募:可以向原持有人优先配售,网下机构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的持有人以及其他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认购。


定向扩募:发售对象应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



表:三种发售方式对比



注:1.指认购并获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售基金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售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售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金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份额。
定价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基金发售期首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售对象,且发售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注3)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本次扩募的基金产品变更草案公告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售期首日。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售对象,且发售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持有份额超过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或者通过认购本次发售份额成为持有份额超过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的投资者;
(2)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3)通过本次扩募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



来源:国泰君安资管REITs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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