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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酸甜法务
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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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合法取得的私采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

一、合法取得的私采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法院判例】

  北京某大学职员李某向海淀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成为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实施之后全市首位以偷录的录音为起诉证据的当事人。记者采访了首位以录音为证据打官司的当事人李某。李某告诉记者,两年前为了保存惟一证据,她请别人帮助使用电话录音偷录了被告的一段话,但在咨询律师后得知录音不能当证据使用,只好把打官司一事放了下来。现在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李某感到这回打官司心里有了底。 

  李某在起诉书中称,1999年5月12日,被告庞某把北环餐厅转租给她及石某,当时打了一个协议的草稿在庞某的手中,草稿因没有3个人的签名,故不能成为合同,后经3个人口头协商,由李某付给庞某1万元作为餐厅押金,等到不租餐厅时,押金由庞雅玲直接退还李某。2000年5月,餐厅不能经营由庞某收回,李某与庞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庞某退还给她1万元押金,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但时至今日,庞某拒不退还给她押金。故李某以当时庞雅玲与石某交谈的电话录音为证据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庞某退还押金。 

  据悉,这是法院自“证据规定”公布实施后收到的首起以录音为证据起诉的案件。在国外的诉讼程序中,录音、录像等早就允许作为证据使用,现在司法界实施新证据规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信息化时代发展到今天,录音、录像及网络等高新技术发展得很快,新技术的产生使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不用此类证据,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新事物的排斥。过去司法界虽然不采用此类证据,但也作为一种参考,现在实施新规则其实是认可了这种证据的合法性。但录音、录像是否合法,还要有法院认证的过程,不可能所有的录音、录像都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什么案件可以采用录音证据

  债务纠纷

  山东济南家住某小区的张某与李女于2004年1月份经朋友刘某介绍认识后,感情急速升温,并在同年3月份开始同居,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初的一天,李女告诉张某自己的母亲得了重病,需要住院费用3万元,想向张某借3万元,张某看着李女着急的样子,同时并考虑到两个人已发展到同居关系,就没有向李女索要欠条便借了钱。 

2010年6月份,张某与李女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争吵之后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张某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但是李女拒不给付,张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不予受理。 

  为了得到证据,张某找来当初介绍自己和李女认识的介绍人刘某陪同,带上录音机来到李女的家里,以想和好为由与李女聊天,见李女不想与自己和好,张某就再次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李女也承认向张某借了3万元钱急用,但是她说那些钱已经作为两人的生活费花了,不应该再还给张某。李女没想到,张某把他们的谈话都用录音机录了下来。 

  张某让介绍人写了一份证据,并带上了这份到李女家录的录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李女向张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成立,并判决李女给付张某3万元。 

  张某的胜诉,录音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为此记者采访了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的周桂华律师,周律师说,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房产纠纷

  【青岛新闻网】2010年4月,叶先生看好一套房子,给房产商交了3万元订金和15万元首付款。叶先生后来认为购房合同内容有失公平,而且房产商收订金时没有按规定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叶先生委托代理律师将售楼人员没有明示有关法规文件的谈话内容偷录下来,然后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订金、预付款及利息。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双方并没有签购房合同,一审判决房产公司退还叶先生的订金及首付款18万元。原告方提供的录音证据未被采纳。 

  市南法院车成鳞法官介绍,双方提供的协议、信函等相关证据已足以证明案件的整个过程,录音证据作为辅助证据,可以不必采纳。另外,律师偷录的证据音质较差,而且没有说清录制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细节。

  精神损失赔偿

  王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并于1999年5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同年十月一日举行婚礼,王某与张某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某由于怀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张某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某从老乡后了解到张某在京又与他人同居。王某到京后通过联系张某的房东,以录音的方式取得王某确实与他人同居将近一年的证据。以此,王某提出起诉,请求判定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0元,支付王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判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某与他人同居长达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亲的最起码义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由于张某坚决离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张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60元,支付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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