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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已还款却未举证被告被判还款19万!

称已还款却未举证被告被判还款19万! 酸甜法务
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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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型案例】市民赵某诉求法院判令朋友张某偿还向其借走迟迟不还的6笔借款共计25.3万元,然而,庭审中,张某却

典型案例

市民赵某诉求法院判令朋友张某偿还向其借走迟迟不还的6笔借款共计25.3万元,然而,庭审中,张某却称自己已经还款了,而且还偿还了利息。因张某虽称还款却不能有效举证,,南开区法院判令张某偿还6笔借款中属于个人借款的4笔款项,共计19万元。  

原告:巨款借了两年一直不还  被告:钱早还了却拿不出证据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因被告资金短缺,自2005年6月24日开始,被告陆续向其借款共计25.3万元。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辩称,2005年6月24日及6月30日,被告向原告确实借款12万元,但其已于当年9月偿还了15万元,其中包括3万元利息。而其他借款,一部分为被告所拥有的投资公司所借,不是个人借款,另一部分双方虽然签订了借条,但赵某并没给付款项,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6笔,其中以个人名义借款4笔,款项共计19万元。此4笔借款,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但借据上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另外两笔借款,原告承认是用于投资公司房屋租金及室内装修等,不属于个人借款。  

被告在庭上辩称,在原告的一再催要下,其已于当年9月份还了15万元,此后又先后4次还款共计25.5万元,故已将所欠原告款项还清。但对此,原告却称被告所还上述款项是偿还另外借款,与此债务并无关系,而被告也未能对所还款项有效举证。

法院:依据借条判令被告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称已经先后还款25.5万元,但其未向法庭提交有力证据,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笔个人借款,共计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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