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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款引发的担保合同纠纷

因工程款引发的担保合同纠纷 酸甜法务
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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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型案例】2001年秋,甲承建某招待所一项工程期间,因资金不足,向乙借款10万元,由招待所作保证人。当时,

典型案例

2001年秋,甲承建某招待所一项工程期间,因资金不足,向乙借款10万元,由招待所作保证人。当时,甲与招待所之间的工程帐目尚未结算,招待所原任所长在借据上注明"招待所以甲在招待所的工程款担保",并盖了公章。借期届满,甲未还款,招待所新任所长以"后经多方结账发现,招待所担保时已不欠甲工程款"为由,亦拒绝向乙承担责任。乙遂起诉,要求招待所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还款义务。

酸甜法务观点

该保证合同有效,招待所应当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义务,向乙偿还全部借款。

评析

其一,招待所向乙承诺"以甲在招待所的工程款担保",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有部分错误,而不是欺诈。

  在民法理论上,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向外部表明其意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意人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即表意人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导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而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招待所原任所长在签署担保意见时,误认为甲仍有较多工程款在招待所,并无欺诈乙的故意,故应认定为意思表示有部分错误,而不应认定为欺诈。

  其二,招待所对其意思表示错误未主张撤销,该意思表示有效。

  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是无效还是可撤销,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但表意人无论主张无效还是主张撤销,均应对无过失相对人因无效或撤销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些国家和地区还进一步规定,表意人如有重大过失(或过失),则不得主张无效或撤销,例如日本民法典第九十五条和我国台湾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我国民事立法未对意思表示错误作出专门规定,而是将其纳入重大误解的范畴。重大误解既包括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又包括相对人对意思表示了解的错误。关于重大误解的效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为可撤销。

  本案中招待所的担保意思表示,在其未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应属有效。退一步讲,即使招待所担保时有意欺诈,因合同法对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效力规定为可撤销,改变了民法通则关于欺诈均无效的规定,故在受损害人乙未以受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招待所的担保意思表示也是有效的。

  其三,招待所的担保意思表示可以合理解释为:为甲向乙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当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出现含义不明时,应按文义、整体、目的、习惯、公平、诚信等解释方法来阐明社会上一般人对表意人的表示行为所理解的合理意思。其中,文义解释方法要求探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的不当词句;目的解释方法要求采取最适合于双方共同目的的解释;公平解释方法要求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利益,若属单方决定的内容时,则按不利于该方的含义解释。

  其四,判令招待所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在交易行为频繁、活跃的现代社会,保护交易活动中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已成为立法与司法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大陆法系建立了外观主义理论,英美法系建立了允诺禁反言理论(亦称不容否认理论),旨在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而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也将鼓励交易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招待所由于未查清甲工程款余额情况而作出有瑕疵的担保意思表示,相对人乙未核实并且按常理也不必核实甲工程款余额的详细情况,善意接受招待所的担保,对其产生了合理信赖,故乙的正当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招待所应为其过失造成正常担保的外观事实(亦称交易上意思虚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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