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就是指企业在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激励对象获授股权时必须达到或满足的条件,如激励对象不能达到或满足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则不能获授股权。
授予条件一般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企业的主体资格必须符合要求,即企业要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如上市公司和国有科技型企业必须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时才可实施股权激励,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可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另一个就是激励对象的资格必要符合要求,上市公司和国有科技型企业对符合什么条件的员工才可实施股权激励均由明确的规定,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因此上市公司及国有科技型企业均明确规定了可实施股权激励的人员必须满足的条件。
因此,对于上市企业来说,如果发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等情况,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本身已经丧失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自然也就无所谓授予股权了。
对于上市公司激励对象来讲,如果发生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况之一的,说明该激励对象不具备获授股权的基本条件。在以上条件均符合的前提下,有时企业授予股权还附带业绩条件,即员工业绩考核合格后,才可以获授股权。这一点与股权的行权条件较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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