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听人说,自2014年起注册公司改为“认缴制”后,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可以约定为最长期限20年,但是在期限届满之前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出资期限,并且法律上没有约定修改次数,这不就是表示可以永远不用实缴?
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实际情况如何呢?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上述规定上看,股东完全可以在认缴出资期限20年届满之前,召开股东会再次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出资期限,如此一来似乎无限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出资期限达到最终不出资的目的可行,但真实情况是否一定如此呢?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取消了实缴出资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实缴出资一定就不存在期限。至少在以下情况下,股东出资将面临加速到期(即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股东需要当即实际履行出资):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被诉股东存在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申请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如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是否仍可以申请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这点在业内存在争议,尚无统一的说法。
2、公司解散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公司破产、清算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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