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实缴出资是否影响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后,实行的是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认缴制下,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内部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在此前提下,股东并不需要实缴出资才能取得股东资格。上述法律条文并未规定股东未实缴出资将影响其股东资格,而是规定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参与公司盈余分配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重要体现,只要享有股东资格,即享有参与公司盈余分配的权利。而未实缴出资与股东资格是两个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未实缴出资将影响股东资格,进而限制股东权利。同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与公司的盈余分配方案亦是两个问题,若公司盈余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那么,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则无法参与分配,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应然层面上不具有盈余分配权。因此,“在股东身份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股东参与公司分红并不必然以实缴出资为前提,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按股东人数或其他标准分配公司盈余,以其标准进行盈余分配的公司,不得以股东未认缴出资阻碍其享有盈余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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