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人成为股东后,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呢?各位股东们最不陌生的应该就是“分红”了吧,那么除了“分红”,股东们还能够做些什么呢?其实《公司法》中针对股东的权利有着极为详细的阐述,下面酸甜法务就围绕股东基本权利给大家做个介绍。尤其是身处当下一个法治社会,股东们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鸭!!!
★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此外,公司方面需要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登记事项若有变更的应该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简单来说,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均为主张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广大股东们可不要小瞧了这两份“法定身份证明”哦!
★利润分配权★
确认股东身份后,广大股东们肯定关心的就是自己的钱包鼓不鼓啦!利润分配权,也就是常人口中的“分红”,即是股东有权按照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酸甜法务在此建议最好在公司成立时就在章程中约定好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还是根据各股东对公司的奉献程度,避免日后对股东间的和睦关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参与重大决策表决权★
《公司法》中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等多项职能,除了《公司法》当中明确罗列的多项具体职能以外,《公司法》还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来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根据自身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来具体规定。

★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作为每一个股东的固有权利,是不能被随意剥夺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多数“公司以分红要挟股东不得查账”的情形,这时股东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司的行为违法,酸甜法务在下表中简单罗列了一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关于股东知情权的不同之处,望对广大股民有所帮助。
行使知情权,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固然重要,但是酸甜法务在此还是得强调,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必须为股东,若当事人因知情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否则法院将驳回起诉,但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的除外,所以前任股东也是有可能行使知情权滴!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除了赋予股东会重大决策表决权以外,更是将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交给了股东会,其中包括对管理过程的监督。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此外,董事会必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又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进行监督,在遇到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还享有代为诉讼权。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的定期会议,以及特殊情形下的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集临时会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决议撤销权★
目前的公司运营中,小股东们常常因“大股东把控公司”而怨声载道,大股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小股东由于自身力量有限也难以对抗大股东,这样会造成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小股东想为公司出力却心有余而力不足。酸甜法务在此给各位小股东们提个醒,《公司法》已经在第22条赋予了各位决议撤销权,小股东们可以通过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大股东不意味着就可以为所欲为,小股东们仍可以积极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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