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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酸甜法务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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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诉讼主体范围。原告应当且只能是公司股东,主要包括经过工商备案登记而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和未经工商备案但公司

1.诉讼主体范围。原告应当且只能是公司股东,主要包括经过工商备案登记而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和未经工商备案但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明确记载的股东。被告应当且只能是公司,即公司负有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义务。

2.知情权范围界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将知情权行使对象大大扩展,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对于会计凭证未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发现,股东对于查阅会计凭证的诉求屡见不鲜。就其原因,应当是目前公司财务监管仍存在诸多问题,而会计凭证能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运行情况。因此,诸多学者认为,会计账簿应当包括会计凭证。目前,已有地方法院明确了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3.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程序。为了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也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恶意利用知情权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股东须提前向公司提出查阅申请,以便公司有时间将要查阅的资料准备好,供其查阅。

4.股东的保密义务。依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股东行使知情权后,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在美国,法院要求股东获取公司信息后必须严格保密,这在1982年特拉华州CM&M Group,Inc.v.Carroll一案中已得到充分体现。

5.诉讼时效。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既然股东知情权为民事权利,在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就应适用诉讼时效,法院不应肆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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