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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公司法解释看公司关联交易

从新公司法解释看公司关联交易 酸甜法务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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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交易法制的变化

《公司法》并未直接定义关联交易,只规定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同受国家控股的国家控股的企业除外)。

对于关联交易,《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表决程序的管制较严。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则由公司章程自行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一般规则,即便是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并不需要回避。只有当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公司法》才有复杂的特殊规定:

一是公司章程必须规定,对外担保是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该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以往的公司法制下,如果第三人认为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自然也可以起诉。

不过,公司或关联交易对方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予以抗辩,并非不是可行之道。实践中也出现过一些“奇葩”的案例。

例如2014年宁波一上市公司宣布以评估价格580万元,受让实际控制人妻子名下的一辆旧劳斯莱斯汽车,用于公司接待、提升公司形象,结果9人的董事会除两人回避外,7票同意,决议成功通过。虽然市场议论纷纷,但中小股东除了用脚投票外,似乎也未采取其他抗争手段。

“司法解释五”明确公司或关联交易对方被诉时,不能以符合程序的理由抗辩,就意味着再有股东起诉关联交易的话,就必须进入实体审查,这对被告方自然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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