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断董事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的标准:担任董事并实际管理、未经股东会同意而实施。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认定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所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存在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担任公司董事并实际从事公司的经营决策等管理行为,二是没有经过股东会的同意而实施上述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商业机会、经营同类业务、披露公司秘密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诚义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认定董事、高管违反了忠诚义务的前提条件包括:担任公司董事并实际从事公司的经营决策等管理行为;没有经过股东会的同意而实施上述行为。若公司对董事、高管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明知且并未禁止的,应当认为公司同意了上述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酸甜法务作为专业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解答的专业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律师预约:139 6912 6148 宋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