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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变动后,如何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

股权转让价格变动后,如何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 酸甜法务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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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核心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核心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当股权转让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应视为股权转让条件已发生实质变更,应当重新通知其他股东。
提出建议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当股权转让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应视为股权转让条件已发生实质变更,应当重新通知其他股东。
二、股东应当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若股东在期限内未表示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应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按此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核心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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