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张某是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刘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刘某,个人所得税由张某自行承担。协议签订后,刘某将转让款支付给了张某,张某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并依法缴纳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不久,双方因公司经营产生争议,遂协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张某已经将部分股权转让款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于是向税务机关询问能否退税,结果被告知不能退税。这是为什么呢?

【律师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按照上述规定,不仅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不能退税,而且解除合同、退回股权后,属于一次新的股权转让行为,还应当申报纳税。
【律师提示】
股权转让协议,除了转让对价外,税收是双方不可回避的问题。不仅转让时需要缴税,如因某种原因解除转让协议,还要申报纳税。因此,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除了转让股权的相应条款外,对于税收的承担和协议解除的后果进行明确,以避免给守约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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