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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如何判断"代理权表象"和"有理由相信"?

表见代理中如何判断"代理权表象"和"有理由相信"? 酸甜法务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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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担保中构成表见代理外观表象的证据仅限于“公司决议”,仅持有公章并无信赖基础。能够证明无权代理人享有以公司

公司担保中构成表见代理外观表象的证据仅限于“公司决议”,仅持有公章并无信赖基础
能够证明无权代理人享有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代理权外观表象的证据,只能限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授权,或者是能够证明案涉担保行为确系公司真实意思的其他相关证据。无论是无权代理人与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还是其持有相关印章、文件的事实,均不足以表彰其代理权限的存在。
相对人应当知道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未尽审查义务,仅以无权代理人持有公章或存在挂靠关系,主张其“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不予支持。
对于出借人来讲,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前,务必要注意审查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的人员是否拥有代理权(代表权),并要求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公司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绝不可仅以对方持有公司公章或与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即认为其拥有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权限。
最近网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第2条也体现了这一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等行为人未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对人仅以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或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各方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时需要准确识别,何种情形构成足以引发合理信赖的代理权表象。根据海南大学杨芳博士在《<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规则)评注》一文中的总结,足以引发合理信赖的代理权表象的类型有:
第一,无权代理人具特定身份型。持合同章的法定代表人、曾经的股东监事持本人的印章,之前为代理人的股东、项目经理、挂靠人持虚假授权书、借用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董事长之妻舅持公司印章构成代理权表象;父子关系、虽为监事和大股东但无其他授权的表象、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并无特别关系且无其他授权表象、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场合使用假存单、未曾长期为代理人之职工不构成代理权外观。
第二,外部授权或外部告知而内部撤回或限缩型。内部撤回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而未外部告知、外部授予房屋销售权而仅内部限缩、法定代表人被撤职并未变更工商登记等情形,构成代理权外观。
第三,持代理权凭证型。在我国,授权书和印章在交易中对于身份具有极为重要的指示作用。实务上,持本人之印章或授权书而为无权代理者,极为常见。虽已内部撤回代理权但无权代理人仍持授权书,与虽不具特殊身份但持有本人的印章,均构成代理权外观。
第四,本人事后履行型。原理上,权利表象须在行为实施的时候存在,本人此后的行为仅能理解为对之前所实施的无权代理的追认,不能作为判断表见代理的基础。但司法实务中不乏将本人事后的履行视为代理权表象者。
第五,长期无权代理而本人并未反对型。最高院在许多判决与裁定中并未如德国判例般区分容忍代理和表象代理,行为人长期行无权代理之事,而本人明知而未反对,均构成表见代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表见代理”遇上“公司担保”时,对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外观表象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够证明无权代理人享有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代理权外观表象的证据,只能限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授权,其他持有公司印章或资质材料,均不足以构成其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外观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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