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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的效力是否受内部决议程序瑕疵的影响?

对外担保的效力是否受内部决议程序瑕疵的影响? 酸甜法务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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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如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公司未履行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适当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对外仍然有效。接受公司担保的一方仅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瑕疵,在相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影响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程序无规定,也未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决议的,公司以担保合同未经过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通过,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人(银行)对公司决议和授权文书仅具有形式审查义务。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现主流的理论观点和实务观点认为该条属管理性规定。也就是说,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对外担保,也未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即使公司章程对此有特殊规定,也不影响该行为的对外效力,不能因此否认担保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大量的公司章程都会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在程序上需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更有的直接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限额。因此,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公司提供就签订本次担保合同,公司有权机关作出的有效决议和授权文书,
2、银行对前述公司决议和授权文书仅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如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需履行特殊的程序,且银行获得了该章程文本知晓该规定,那么银行就负有对相关决议和授权文书的形式审查义务。形式审查就是指,银行应当要求公司提供符合章程要求的相应的决议和授权文书,但银行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对文本表面形式的审查,如是否盖有有效的签章、是否符合基本格式要求等,并不要求银行透过该文件审查是否经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有效表决、决议程序是否合规等事项实质上的真实性。
3、公司应当注意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和限权。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中最重要的如签约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当然对公司产生拘束力。也因此对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公司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行使权力的范围、种类等,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防止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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