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管控创新风险的做法。旨在强化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背景与意义
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符合加强创新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的要求;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适当性制度的核心
《办法》的核心是“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经营机构通过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来了解投资者,并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经营机构按照适当性匹配管理制都,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如何保护投资者
《办法》首次明确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办法》明确规定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允许投资者分类做出有限调整,经营机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投资者类别转化;《办法》规定了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投资者购买产品的变化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将不能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非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购买高风险产品时,需要确认相关风险警示。
网上交易方面,符合准入资格的投资者方可进入产品列表查看和他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若要查看高风险产品或全部产品,投资者还需确认高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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