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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防非宣传月丨警惕股市黑嘴,远离非法荐股

2025防非宣传月丨警惕股市黑嘴,远离非法荐股 国泰海通资产管理订阅号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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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自媒体非法荐股或收取打赏
1、典型案例
某日,投资者袁某在抖音APP刷到一条炒股视频,称仅需0.01元即可领取一套“股市百科全书电子版+线上炒股课程”。下单后,课程助理要求其下载名为Ant messenger的聊天软件并加入学员交流群获取购买商品。袁某入群后,课程助理发来一份PDF版《股市百科全书》和在线听课网址及账号密码,并要求准时参加私募冠军梁老师讲授的炒股课程。听课期间,多名学员在群内发布操作获利的截图,吹捧梁老师的投资预测能力,让袁某信以为真。几天后,梁老师在群内发布“三季度翻倍报名计划”和“五湖四海线下见面会”报名表,强调“三季度翻倍报名计划”将使用机构通道打新股一字板,要求学员下载一款名为“盛源证券”的APP,并集中资金统一操作。袁某下载APP后,分五次将共计88.2万元转入“盛源证券”APP账户。几日后见账户盈利,袁某便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被课程助理告知资金统一操作期间,学员提前转出需要支付10%的手续费,快速转出需要支付20%的手续费。当袁某按要求缴纳16万元快速提现手续费后,却被踢出群聊,平台聊天记录也被清理,课程助理和梁老师均无法再联系。
也有一些案例是利用付费或打赏功能,骗取财物。投资者许某在雪球平台发现一个名为“XX1024”的账号经常发贴晒出股票交割单和账户收益曲线,向粉丝展示其投资收益,分享每日股票操作经验,表示粉丝可以关注其微信公众号阅读完整的每日解盘、盘前分析等文章,将用户引流至同名微信公众号。许某在关注该微信公众号后发现,相关文章需要打赏付费方可阅读,每篇文章付费从10元、20元、50元至100元不等。付费后,相关文章中会对每日交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复盘当日操作个股,同时在每日开盘前推送个股盘前操作指导。许某观察发现,每篇付费文章打赏人数少则400-500人,多则上千人,同时也有不少付费投资者跟单操作,但操作收益与发帖人晒出的收益曲线相差甚远。面对许某等投资者的质疑,发帖人声称相关文章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应风险自担,并将部分历史文章悄悄删除,以掩盖其错误的分析预测。
2、法律知识点
(1)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非法推荐股票期货基金
1、典型案例
2023年最高检发布7大防范金融诈骗典型案例之一,2020年6月至8月,武某凯等人预谋通过网络荐股诈骗牟利,组成非法荐股诈骗团伙。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武某凯对外谎称其所控制的“锐华教育”机构是专业股票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分析、免费荐股等文章进行“网络吸粉”,并由团伙成员化名“赵荣庆”冒充股票大师进行投资授课。
当跟随推荐购买股票的资金总量累计达到一定程度后,武某凯联系“资金庄家”,先由“资金庄家”低位建仓指定的某只股票,再由“赵荣庆”在股票微信群、直播间内宣称该只股票会“三连涨停”,诱骗股民在股市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指定的高价挂单申报买入该股票。
根据股民发送的交易截图统计申报买入的资金量后,“资金庄家”以对应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此前低位建仓的股票,利用集合竞价撮合交易规则将低位建仓买入的股票精准出售给诱骗而来的股民,所得收益由武某凯与“资金庄家”分成。武某凯团伙以该手段诈骗400余万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并案审查,认为武某凯犯罪团伙通过虚假宣传,诱骗股民在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阶段挂单高价买入指定股票,再由“资金庄家”对股民的高价挂单进行“精准收割”,造成股民损失惨重。武某凯团伙在此对手交易中大额非法获益,不属于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也不同于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等“抢帽子”操纵市场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1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武某凯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法律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股市黑嘴
1、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会同深圳证监局查处了一起特大股市“黑嘴抢帽子”案件。
报道指出,2020年5月底,有股民实名举报一只名为“阳泉煤业”的股票买卖存在异常操作,且多个股市账户有交易趋同现象。随后,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会同深圳证监局对线索开展研判。经查,2019年11月以来,方某(方奕忠)团伙先后对70余只股票建仓,进行90多次操作,非法获利2亿余元。据悉,方某团队是在建仓后联合多地黑嘴团伙在“QQ群”“微信群”“抖音直播群”等社交媒体上对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买入。
2、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包装售卖ai炒股软件
1、典型案例
投资者安某刚接触炒股不久,某天了解到一款名为“期海Quant”的量化交易软件,宣称可将个人证券账户绑定在平台上,无需人工干预即可实现行情预测、自动选股、择时交易等程序化交易功能,持续提高炒股胜率。安某支付10000元/年服务费后,获得三个月试用期未盈利可退款承诺。交易一个月后,安某发现该量化交易平台每日自动选择5只股票进行交易,胜率极低,账户持续亏损,遂要求退款。平台以交易周期不够长且试用未满三个月为由,明确予以拒绝。此后,安某继续使用该平台交易,最终仍然是亏损,遂以向监管部门举报为由要求平台退款,但被平台工作人员推诿拒绝,甚至遭到言语辱骂和威胁。
量化交易作为股市投资的热门概念,吸引众多投资者关注追捧。不法分子趁机将“粗制滥造”的非法荐股软件或诈骗软件包装为量化交易软件向投资者出售,实则是在从事非法荐股或诈骗活动,相关软件并不能帮助投资者盈利。
2、法律知识点
(1)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
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假冒仿冒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 
1、典型案例
2024年3月,福建证监局提示。一些不法分子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假冒的证券公司App和交易软件,对投资者实施诈骗。
张某自称为xx证券(合法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相关协会公示的从业人员信息伪造从业证书,招揽投资者称可以通过注册该公司的“xx经办”APP,通过购买股票的方式清退之前在其他平台缴纳的学费。投资者转入资金并操作数次后,被以账号异常封禁,要求再次入金购买证券以完成清退,给投资者造成大额损失。张某假冒APP并伪造证书骗取投资者资金相关行为涉嫌诈骗犯罪。被仿冒的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某自称为xx证券(合法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相关协会公示的从业人员信息伪造从业证书,招揽投资者称可以收费使用该证券公司的快速交易通道来抢涨停板,投资者缴纳大额使用费用之后,实际仍使用xx证券一般客户端交易,而且该证券公司也没有收费使用快速交易通道的业务。李某虚构相关业务并伪造证书骗取投资者资金相关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相关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2、监管提示
警示:上述两个案例提醒广大投资者如接到自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推荐业务、退费的电话短信时,不要轻信,对来历不明的文件、APP软件请勿随意安装,不要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合法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发现此类涉嫌诈骗犯罪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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