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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东方财富期货立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共11件,全面揭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态势特点,并通过以案释法警示社会公众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升防骗识骗能力。
下面就选取两则主要展现检察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惩治案例供大家学习。
1
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以提供股票咨询为名获取“微信号四件套”,为上游犯罪团伙“引流”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鲍某成立A公司,招募龚某某为经理,孔某某等20余人为话务员。同年11月,鲍某通过网络接单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高额费用。鲍某组织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等话术,引诱对方添加微信好友,以获取对方微信号、微信昵称、手机号码、微信实名认证信息(俗称“微信号四件套”)及朋友圈截图、微信和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等信息,诱骗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客户经理”微信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至2021年8月2日案发,鲍某接受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约72万条,先后提供“微信号四件套”信息约13800条,非法获利68万余元。龚某某、孔某某等人按照工资底薪、提成等非法获利3万至9千余元不等。
经查,鲍某团伙添加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为微信好友后,以“荐股”为由向二人推送上游犯罪团伙的微信名片,导致二人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被诈骗金额共计8万余元。
2021年11月8日,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以鲍某等6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鲍某等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引流帮助,以“荐股”等名义将被害人引入上游犯罪分子微信群,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鲍某等人还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上线,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择一重处原则,本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2022年4月29日,宣州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鲍某等6人提起公诉。
同年5月30日,宣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孔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社交媒体账号、人脸、指纹、GPS定位等信息如被非法获取、出售、散布,易被利用实施精准诈骗。公众要切实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信虚假信息,不轻易添加来路不明“好友”,不随意下载不明链接软件,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身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害。
2
钟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设立运营“跑分团伙”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洗钱”【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8月,钟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冯某某、吴某(皆另案处理),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招募供卡人并组织安排人员为上家转移资金。钟某某负责与上家及币商对接,联系资金的下发和转出;冯某某负责组织、安排及管理转账现场,二人对非法获利进行分成;吴某负责招募供卡人,按照供卡人转账流水的一定比例收取提成;孙某某、郭某、黎某某、王某负责具体操作电脑或供卡人的手机实施转账;龚某某按照吴某的要求带供卡人到现场转账并记账,从吴某处领取好处费。经查,4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钱款106万余元被以上述方式转移。其中,钟某某、孙某某参与全部犯罪事实,郭某、黎某某、王某、龚某某参与部分事实,犯罪数额分别为59万余元、49万余元、44万余元、30万余元。
2022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以钟某某等6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围绕跑分团伙组织模式、层级架构、职责分工、违法所得等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对其作案模式及犯罪数额认定构建完整证据体系。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追赃挽损,经教育督促,涉案6人均退赃退赔、认罪认罚。2022年9月7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钟某某等5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龚某某系从犯,认罪认罚,有坦白、积极退赔等情节,且系专科院校在读学生,经督促已退赃退赔10.5万元,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2年10月26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孙某某、郭某、黎某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以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为通过“跑分”将赃款洗白,以“利用银行账户转账,轻松月入过万”为诱饵,招募“跑分”人员。不少人被蝇头小利蒙蔽,成为犯罪“帮凶”,受到法律严惩。广大民众要提升法律意识,切勿为了蝇头小利,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沦为帮助诈骗犯罪的“工具人”,最终害人害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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