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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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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简称 |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混合(场内简称:东证睿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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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主代码 |
169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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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6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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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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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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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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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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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基准日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101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104,681,8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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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4,516,0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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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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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8年度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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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合同约定: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且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90%。截至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可供分配收益为 104,681,816.62元,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 0.91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9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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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日 |
2019年1月17日(场内) |
2019年1月16日(场外)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9年1月17日(场内) |
2019年1月18日(场外) |
分红对象 |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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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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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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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基金按派发 红利总额的3‰收取本次分红手续费(手续费金额超过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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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发布当天(2019年1月10日),东证睿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停牌一小时(9:30-10:30)。权益分派期间(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6日)暂停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敬请投资者留意。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收益分配场内、场外均只能是现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本基金销售机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咨询方式
(1)登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fham.com。
(2)拨打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0808。
风险提示: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0日
2
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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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简称 |
东方红睿满沪港深混合(场内简称:东证睿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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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主代码 |
169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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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6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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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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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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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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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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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基准日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078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89,726,5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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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73,13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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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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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8年度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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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合同约定: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且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90%。截至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可供分配收益为 89,726,502.56元,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 0.71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9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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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日 |
2019年1月17日(场内) |
2019年1月16日(场外)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9年1月17日(场内) |
2019年1月18日(场外) |
分红对象 |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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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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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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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基金按派发 红利总额的3‰收取本次分红手续费(手续费金额超过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
|
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发布当天(2019年1月10日),东证睿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停牌一小时(9:30-10:30)。权益分派期间(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6日)暂停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敬请投资者留意。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收益分配场内、场外均只能是现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本基金销售机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咨询方式
(1)登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fham.com。
(2)拨打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0808。
风险提示: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0日
3
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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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简称 |
东方红睿华沪港深混合(场内简称:东证睿华) |
|
基金主代码 |
169105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6年8月4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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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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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基准日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1539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979,456,6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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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84,860,37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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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1.39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8年度分红。 |
|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且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90%。截至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可供分配收益为 979,456,619.50元,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 1.39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9年1月16日 |
|
除息日 |
2019年1月17日(场内) |
2019年1月16日(场外)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9年1月17日(场内) |
2019年1月18日(场外) |
分红对象 |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基金按派发 红利总额的3‰收取本次分红手续费(手续费金额超过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
|
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发布当天(2019年1月10日),东证睿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停牌一小时(9:30-10:30)。权益分派期间(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6日)暂停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敬请投资者留意。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收益分配场内、场外均只能是现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本基金销售机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咨询方式
(1)登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fham.com。
(2)拨打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 920 0808。
风险提示: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0日
(请以我司官网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