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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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疫情的影响,各地政府也推出了很多电子消费券,消费者在消费时也可以直接抵用。
电商平台卖家的促销方式多种多样,如节日折扣、满额优惠、赠送礼品、免运费、赠送优惠券、送积分等各种促销行为。现在很多商家基本上都是线上和线下都在做,很多促销活动也会同步进行。
线上和线下的各种商家都在擦拳磨掌,积极准备各种年中促销活动面对消费券和促销混合在一起的业务,我们财务人员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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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电商平台卖家或线下卖家都会参与诸如6.18、11.11、12.12折扣等促销方式,在促销期间给予很大折扣比例。对此,我们应当将促销折扣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卖家应当按照折扣后的价款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的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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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额即减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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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优惠券
在买家消费前就赠送优惠券,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买家入店或关注,以达到促销目的。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赠送优惠券时不做会计处理,待买家再次购物使用时将其视同销售折扣,按照抵减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会计上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所赠购物券金额和预计使用率先确认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待买家使用优惠券时冲减预计负债,对于未使用的购物券则冲减当期销售费用。
由于会计上预计的费用,不满足税法规定,如果在年末仍然没有实际发生的金额不能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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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电商平台,为了吸引人气,也会推出针对买家的各种促销活动,比如抽奖、积分等活动,买家可以在各商家(卖家)处使用,月末电商平台在把钱结算给买家。
对于这部分促销活动,买家在购买货物少付货款,其实在后面可以得到平台的补偿,对于卖家来讲,收入并未减少,不能作为折扣处理,应该确认为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和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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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放的消费券
政府为支持经济复苏,在疫情期间通过各种平台发放的消费券,消费者在消费时可以直接抵用消费金额。由于该类消费券金额,后期会有政府补偿给相关企业,因此消费者因抵用而减少的金额,企业不能作为折扣处理,应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收入处理。在没有收到该款项前,作为“应收账款”核算,后期收到政府拨款时再冲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