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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如何选择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解读:如何选择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广财财税公司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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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合伙企业


定义

有限合伙企业

名称:在营业执照上标明(有限合伙)


合伙人人数:2~50人


合伙协议: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责任承担方式: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入伙前债务承担: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前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的处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继承: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竞业禁止: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

名称:标明(普通合伙)

合伙人人数:2人以上

合伙协议:

1、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责任承担方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前债务承担: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前债务承担: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


转让财产份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的处理: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竞业禁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关联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有一类特殊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在哪?


区别一:责任承担不一样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既有普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区别二:出资人数不一样



普通合伙企业: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区别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不一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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