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享受范围
(1)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2)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享受时间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特殊情形
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的政策。
政策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1、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吗?
答:是的。
2、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申请还是系统默认享受优惠?
答: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正确选择享受政策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
3、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缓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可以,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4.我是个体工商户,5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怎么办?
答: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