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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最有杀伤力的条款是穿透条款!

新《公司法》最有杀伤力的条款是穿透条款! 广财财税公司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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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老板会成立多个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每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地位搞风险隔离、逃避债务,而对这种情况,我们来学习一下新《公司法》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面其实在讲横向穿透和纵向穿透,我们先来讲横向穿透。


当各关联公司之间出现以下状况时,法院可能会援引横向穿透:


各公司之间不存在独立的边界,表现为财务混同(随意财务调拨)、业务混同(无法区分各自的业务)、人员混同(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场地混同资产归属不清等。


常见的情况有:1、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允的利益输送,通过虚假交易将利润转到某一特定的公司,或者把亏损转移到其他公司以逃避债务。2、资产转移,为了逃避单一公司的债务,将该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造成原公司无力偿债。



举例说明:比如说我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的支配地位,把我下面控制的a公司的钱借给了b公司,把b公司的资产低价卖给了a公司,这些行为都是股东滥用股东支配地位,如果存在这些情形,那a公司和b公司将会形成横向穿透,一旦出现了横向穿透,这2家公司将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假如你有一个酒店是赚钱的,你还有一个餐饮集团,餐饮集团也是盈利的,结果你这边有一家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爆雷了,抱歉,原来很可能房地产企业关了就关了,大不了宣告破产。但是现在不一样了,现在很有可能你面临着横向穿透,不是说你房地产企业破产就可以了事的,需要让你其他公司作为连带来偿还这个债务。这就意味着我们今后股东成立一家公司,投资一家公司,持股一家公司,面临着你将有可能会突破注册资本金为限的责任承担,这叫横向穿透。

那什么是纵向穿透?

举例说明:王员外100%持股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0万,有一天负债1个亿,如果王员外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很有可能,王员外要承担一个亿的责任,这就是纵向穿透。


      无论是横向穿透还是纵向穿透,新《公司法》的这些规定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企业和股东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和行使权利,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和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和长久经营,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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