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委员会公布了终裁结果,中国企业获得0.3%可忽略不计的微量反倾销税率,大大低于瑞典和泰国等其他对澳出口竞争国家(14%左右)的反倾销税率,为中国企业今后五年保住甚至扩大澳洲出口市场获得了极好的机遇。
澳大利亚硝酸铵反倾销调查案回顾
2018年6月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8/103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CSBP Limited、Orica Australia Pty Ltd和Queensland Nitrates Pty Ltd的申请,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3102.30.00/05。
2018年10月2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8/166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进口自上述三国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存在倾销行为并且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决定自2018年10月25日起对被调查产品以混合税的方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高达39.5%,中国整个行业基本上丧失了澳洲市场。
在初裁结果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高度重视此案件,联系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氮肥协会”),并聘请律师事务所指导企业应诉。贸促会、氮肥协会和中国主要涉案企业着手开展本次调查的行业无损害抗辩工作,根据中国企业、协会、进口商以及与调查机关会谈等了解的情况,我方向澳大利亚调查机关提交了针对初裁的抗辩意见。
2019年2月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公布了硝酸铵反倾销案件的终裁前事实披露,采纳了中方的部分抗辩意见,终裁披露降低了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从初裁39.5%降至29.6%,是所有涉案国家中最低的,但这个税率仍是不可接受的。
雅化集团澳洲公司积极配合贸促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工作,发现澳大利亚国内行业没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表明国内行业正在遭受实质损害,而且中国硝酸铵出口与澳实质损害之间也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澳大利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对中国销售价格、倾销幅度的推测性计算存在严重偏差。经过我方提供有力证据再次抗辩,取得成功,终裁结果中国的反倾销税率仅为0.3%,大大低于瑞典和泰国等其他对澳出口竞争国家(14%左右)的反倾销税率。
本案是澳大利亚近几年对中国反倾销案件中裁决的最低反倾销税率,在目前澳大利亚政府对中国不甚友好的背景下取得如此成果就更为不易。正是由于中国贸促会的积极推动,氮肥协会、雅化澳洲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严谨细致的调研工作,以及中方的严正交涉,我们才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最终在终裁彻底扭转了初裁的不利局面,为中国硝酸铵行业保住了世界最大之一的澳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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