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支持的具体范围参见《2020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发展)项目指南》,优先支持面向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和自贸区新片区的信息化示范应用。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22年6月30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智慧城市区域示范”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由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的智慧社区、智慧村庄建设示范点。
(七)申报大数据发展“重点领域应用”类项目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一是数据来源明确,体现多源数据的融合应用,突出数据资源方面的挖掘利用;二是大数据应用效果明显,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创新社会治理,产业转型提升,科技创新等作用显著;三是项目应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和数据条件,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和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三、申报材料:
(一)智慧城市区域示范类项目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在线填写);
2.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3.关于查询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委托授权书(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应分别出具委托函);
4.项目建设方案;
5.法人证书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书;
6.项目建设成效的相关说明材料。
(二)其他项目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在线填写);
2.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3.关于查询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委托授权书(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应分别出具委托函);
4.项目建设方案;
5.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书;
6.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申报单位需提供B类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2018、2019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暂不能提供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需提交说明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7.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证书;
8.如有合作单位,还需提供合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函;
9.区级预算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时需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10.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