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得到了《人民日报》等正统媒体以及平民百姓的高度好评,我也将信将疑,试着看了两集即沉迷其中。我鲜少追剧,但这一次例外。什么是好剧?一是愿意看,二是看了不后悔,三是看了有感、有收获。而《人民的名义》就是这样符合以上所有特征的好剧。由于职业原因,我首先关注的是整部剧中涉及金融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我们工作的借鉴意义。
我们先回顾一下剧情:《人民的名义》以大风集团和山水集团的股权之争为线索,揭露讽刺汉东省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蔡成功将大风集团的所有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做过桥贷款,向山水集团借了5000万,日息4‰,约定6天,约定从银行拿到贷款后就还款。但事与愿违,银行变卦,谈好的八千万贷款不贷款给蔡成功了,蔡成功欠着的过桥贷款利滚利后就成了高利贷,最后到大风集团无法承受。三个月后,法院判处大风集团所有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但大风集团除了蔡成功,其他员工也是持股的,蔡成功持有60%,职工持股40%,员工们不同意拆掉大风集团,于是爆发了种种冲突。
对于大风集团的股权问题,这就需要理解什么是过桥贷款、股权质押。
所谓股权质押,是补充流动资金的常用融资方式,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公司股东缺钱时,可以将自己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质押给金融机构,如银行等,从而获得贷款,以缓解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所带来的压力。在股权质押担保法律关系中,股权被称为质押物,提供股权方为出质人,接受股权质押方为质权人。剧中,大风集团老板蔡成功提供股权就是出质人,以大风集团出所有股权为质押物,向质权人山水集团提供担保,换取贷款。
所谓过桥贷款,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通俗一点,就是企业在归还了上一笔贷款,目前贷款还没发放的情况下,就需要短期资金维持运营。这笔短期资金就像一座过渡的桥一样,连接着上下两笔贷款,被称为过桥贷款。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来分析一下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蔡成功与山水集团签订的抵押协议是否有效;二是法院直接将大风集团的股权判给山水集团是否合理。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关键问题,蔡成功与山水集团签订的抵押协议是否有效。剧中,大风集团的股权结构为员工持股40%,蔡成功持股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股权质押还需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文件中需包含股东大会就股权质押事项审议通过的决议。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大风集团股权质押需经股东会会议审议。但剧中大风集团员工对公司股权质押并不知情。因此,大风集团股权质押的工商登记备案文件有伪造嫌疑。因而,抵押协议是无效的。剧中的职工除了信访、占厂,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判决,确认质押合同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作为大风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蔡成功有明显过错,侵害了职工股东的利益,还可以要求蔡成功赔偿。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第二个关键问题,法院直接将大风集团的股权判给山水集团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因而法院直接将大风集团的股权判给山水集团不合理。山水集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的实际价值为基础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选择通过将大风集团的股权折价来实现债权。法院并无权力直接将大风集团的股权判给山水集团。
法院认定抵押协议有效且直接将大风集团的股权判给山水集团等这些不合法的行为也验证了法院的确存在腐败行为。
剧中的纠纷,也对集团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一是资金链安全保障上,新海连作为政府融资平台,要审慎预算,有效筹集和安排资金,保证资金链安全。二是金融业务审核上,业务经办部门以及风险控制部门要做好尽职调查与授信审查,采用各种技术手段严防剧中出现的伪造文件等行为,全面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信用情况,综合运用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兜底手段,确保风险可控性。三是法律风险防控上,业务经办部门以及风险控制部门要加强法务风险识别,确保合法有效性。
以上是我观看《人民的名义》这部剧中对有关金融知识及法律法规的理解与思考,收益匪浅,特此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