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前言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主要内容
《指南》包括总则、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技术方法、质量控制和更新重点区划定成果五章。其中工作内容明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包括保护类区域划定和管控类区域划定。
通过收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等资料,补充必要的调查工作,确定保护类区域。
通过开展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等工作,确定管控类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行政区划等,最终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区。针对不同分区,提出差别化对策建议,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区划定报告和图件。
《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前已印发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方案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有效期内可从其规定。
一图读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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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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