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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所有的机型均需要实名登记。
参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参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参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参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
参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二)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参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参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旅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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