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到财政部致函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等地及商务部、银监会,要求依法核实部分县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行为。再到财政部《关于核查武汉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PPP项目不规范操作问题的函》,各地政府都开始风声鹤唳,国家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政策继续收紧。主要情况如下:
一、近期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政策
(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所在地政府债务实施日常监督。”暂行办法中强调了对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专员办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行为进行监督,在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以外就担保、参与社会资本保底收益、资产抵押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注入、融资担保函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旨在规范或需逐步剥离政府融资平台职能。
(二)财政部对部分地方政府违规融资担保行为的问责函
针对财政部问责函内容,主要处罚违规有:一是以政府机构进行融资,违反《预算法》规定;二是通过企业进行融资承担项目建设,将资金转回财政使用,涉嫌政府通过企业间接融资;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间接为政府部门融资,四是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涉嫌政府为平台担保,五是PPP实施方案不规范,存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风险分配不当的问题。
二、对目前集团融资的几点思考
国家政策导向转向明显,金融发展部需要多加思考。集团融资经历了几轮的市场或紧或松的过程,随利率上浮或下行,总体思路是谷底融长债,谷峰融短债,实现良性循环。随着地方债务管理趋紧,以下是我几点浅薄的思考:
(一)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
据悉,目前项目基本处于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来融资。通过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模式,由各地规建局联合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走一整套规范的流程(苏南地区操作较规范)。而连云港市区目前只有棚户区改造项目走了单一来源采购模式融资。虽然,目前简易模式暂且通畅,但从长远看,特别是苏南地区日益规范地情况下,融资操作模式将越行越窄。
(二)PPP项目实际操作
随着猴嘴片区项目纳入省PPP项目库,接下来怎样利用媒介来开发猴嘴片区,更好地招商引资,丰富集团业务模式就变得尤为重要。目前的PPP主导意见表明,政府平台可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操作,约定权力、责任、利益,这样平台公司就不叫承担政府的投融资职能了。实际上,这种模式是委托代建与BT以及土地以及开发的升级版,只是通过PPP将其规范起来。通过市场化的招标,市场化的签订相关的工程合同。
(三)平台公司的实体化转型。
在平台转型的过程中,有围绕基础设施打造全产业链,也有围绕金融投资形成投资股权效应。当然,前提是要平稳过渡债务问题且形成真实地现金流、利润率。宿迁产业集团,AAA评级,无外乎是注入洋河股份股权进公司。纵观区内有潜力的企业,可请管委会适当倾斜,将集团的业务模式逐步转变,只股权划转,管理上独立,形成业务模式的多元化;另外如股权基金的介入,进行合理收费,形成现金流;又或将现有的孵化器改造,收取拟到园区企业的租赁、服务费用等等。
(四)项目分类操作。
建议将拟建的纯公益性项目,严格走政府购买服务或PPP项目通道,后续由集团和相关单位签订相应的投资、建设、维护、使用协议,按照市场化约定双方的权责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