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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

政策解读 |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 华宸绿科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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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工作指南



前言




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旨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解决农村突出水环境问题,推动工作取得实效。指南适用于农村黑臭水体的排查识别、系统治理、长效管护与成效验收等工作。




修订背景



“十三五”期间,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为加强工作指导,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试行四年来,各地方积累了不少好做法,但也发现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对排查范围界定不清、水体识别不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不够全面彻底;成因调查分析不充分,治理措施未紧密结合水体实际用途、不够精准;部分水体控源截污和管护不到位,存在返黑返臭情形。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结合实践经验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指南》。


重点修订内容解读






进一步明确农村黑臭水体识别的具体要求

以感官判断为主,非必要不监测。依据感官判断—公众评议—水质监测的步骤进行识别,前一步骤可确认为黑臭水体的,则不进行下一步骤。

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为重点。明确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水体(如养殖塘等)不纳入识别对象。

规定了不判定为黑臭水体的特殊情形。包括无污染源、仅透明度单项指标超标的水体;以及农村污水治理中作为污水收集和输运系统的水体,如收集农村生活污水并输运至污水处理设施的加盖的村庄边沟等非管道收集系统形成的水体,或者未加盖的边沟但排水通畅,感官不黑不臭,等等。




增加了水体监管级别划定的有关内容

原则上水域面积为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黑臭水体(较大面积黑臭水体)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管理,水域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黑臭水体纳入省监管清单管理。省监管清单中水体面积较大、治理难度复杂的黑臭水体,视情调整进入国家监管清单。国家监管清单增补调整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生态环境部审核。对动态监管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地方应及时纳入省监管清单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调整进入国家监管清单。




进一步完善治理思路


1、指导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措施

根据水体用途或其用地分类和污染成因,结合村庄发展规划、区域经济水平和村民需求等确定治理思路,优先采用资源化、生态化治理措施。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考虑就地就农资源化利用。鼓励黑臭水体治理与村庄景观建设相结合。

2、实事求是对控源截污后干涸消失水体的处理进行规范

实事求是对控源截污后干涸消失水体的处理进行规范。实践发现,不少农村黑臭水体的水源主要是污水,控源截污后,导致水体干涸消失。指南规定:实施并完成控源截污措施后,确因无水源而导致水体消亡的,应进一步核实原水体是否具有防洪排涝、灌溉等功能。若无相关功能,在取得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同意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方可覆土填埋,或者转变为农田、用于道路建设等;如未纳入水利、自然资源部门管理范围的,根据土地权属,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进行覆土或其他相关建设。




健全了社会公众监督的有关规定

1、鼓励村民参与监督管护

鼓励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管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及治理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公告栏、设置水体信息公开牌等方式向村民公开,鼓励通过“二维码”扫一扫等手段,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情况,畅通群众问题举报和信息反馈渠道。

2、强化社会监督

每季度,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增纳入国家、省监管清单的水体,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通过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限至少为15个自然日。如在该季度期间,经动态监管未发现新增农村黑臭水体且无新增完成治理农村黑臭水体的,可不公示。


-END-



 来源:文图来自网络,华宸环境收集整理,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编辑:魏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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